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相关法律包含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部门规章包含如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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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消防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法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法律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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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责任
(背景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7章70条)《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加大了对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责任
(背景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8章85条)建筑法第七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在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规定。例如: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
(背景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正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共6章74条。该法罚则条文共24条,占全部法律条文的1/3,处罚力度较以往增强。
①处罚的重点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制假售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②处罚手段多样,如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照,撤销资格,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处罚方式更有可操作性,如罚款,采用计算货值这种易于计算罚款的基数,并包含了加重处罚。
③处罚对象范围宽泛,不仅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而且还有产品质量中介机构、产品质量的监督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质量违法活动的运输、保管、仓储、制假技术的提供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背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114条)《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共2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责任
(背景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64条)《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责任
(背景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3条)(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惩处。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
3.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违法犯罪行为;
4.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5.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6.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5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8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9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0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刑法》第135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刑法》第135条第二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
《规定(一)》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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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该规则共23条。
(1)概念
(2)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3)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4)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10章48条。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两项责任制落实
(3)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4)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5)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6)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
(7)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8)建立消防档案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109号)
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予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37条。
(1)部门管理职责
(2)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4)奖惩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49条。
(1)适用范围
(2)消防设计、施工的责令责任
(3)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4)专家评审制度
(5)执法联动机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2条。
(1)适用范围
(2)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3)分级监管
(4)火灾隐患判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2年7月17日发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8条。
(1)调查任务
(2)管辖分工
(3)调查程序
(4)复核
(5)处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于2012年8月13日发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6章44条。
(1)适用范围
(2)市场准入
(3)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监督检查
(5)法律责任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经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3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共7章59条。
(1)资质许可制度
(2)分级和条件
(3)资质许可程序
(4)规范服务活动
(5)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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