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要求严,安全生产房东管!|苗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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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眼里,房东往往是轻易不露面,只有在收房租和催房租时才露面的,绝大多数房东也认为,房东只要把房屋交给了租客,就尽到了所有义务,剩下的就是收租金的权利,至于房客自身的生产经营与房东无关,出了事全由房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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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法律条文中,对提供生产经营厂房的房东进行了详细规定,不自知的房东缺少法律知识,也鲜有为此特地去咨询专业律师需要的注意点。

其实,房东往往忽略了法律对出租厂房方要求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对出租居民住宅方要求的注意义务。今天苗律仅就“安全生产条件”这一条,将厂房出租所涉风险列举出来,以便防患于未然。

厂房出租要求严,安全生产房东管!|苗律说法

一、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厂房消防不合格,对事故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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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三则将生产场所出租时可能面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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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李春艳、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行终496号

【案情】

2019年12月12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对李春艳作出(象)应急罚(2019)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象山大目湾兴业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将位于象山县××街道××路××号的厂房出租给象山盛达针织厂、象山金钰制衣厂、象山勇盛服饰有限公司、象山精尚针织有限公司、象山晶鑫针织辅料厂等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李春艳系兴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罚款五千元整。

【裁判分析过程】

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该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及询问笔录,至县应急局现场检查之日,兴业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虽在《厂房租赁合同》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但约定仅将责任全部转让至承租人,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更未体现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兴业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李春艳诉称其并非兴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询问笔录相悖,且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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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温州喜太狼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荣光集团有限公司、黄世知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113号

【案情】

黄世知系瑞安市世知服装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世知、黄佩佩共同向荣光集团承租位于厂房一楼,由瑞安市世知服装加工厂用作布料复合加工。喜太狼公司向荣光集团承租位于厂房二楼用于生产经营。

2017年5月17日,黄世知指派其员工及赵春华在车间内使用电焊搭建铁架隔层,赵春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车间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工作,导致焊接熔化物掉落,引燃旁边堆放的海绵垫,致使车间起火,火势蔓延将该幢房屋二楼喜太狼公司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鞋、半成品、办公设备等财物烧毁,造成喜太狼公司的经济损失经本院委托东阳市一达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其价值为4667400元。

起火建筑地上4层,瑞安市世知服装加工厂与一楼南侧货梯过道为木隔断,过道楼梯呈敞开式连接,无任何隔断。二楼、三楼均有烧毁的上下隔离铁架。东南两侧均未设置封闭楼梯间。该建筑建成后,每层只有一个自制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每层的南首货梯旁边,用电闸控制,水源为厂边河里的河水,且该消火栓管径要比市政管网消防细许多。火灾发生后,电源关闭,自制室内消火栓无水可用。2010年前后,荣光集团在厂房2-4层车间北首每层增加一个市政管网消防栓,两个消防栓间距超过80米,仍无法对车间形成全覆盖。荣光集团在房屋出租后,未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承租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没有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2015年后就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相关台帐。针对承租企业内部违章搭建,荣光集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承租企业落实整改。

【裁判分析过程】

关于荣光集团责任承担问题。荣光集团作为涉案厂房的出租方,依法应当履行相应的出租和管理义务,根据瑞安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监察、公安、消防、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荣光集团出租厂房“5·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载明,荣光集团未对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厂房间搭建大量违章建筑、违章加层、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管理不力,且建筑每层设置的室内消火栓数量、管径等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荣光集团对涉案火灾事故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荣光集团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喜太狼公司主张荣光集团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系在焊接货架的时候发生火灾,并不属于瑞安市世知服装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的范围,故对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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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2021年8月12日 第8469期

【案情】

2019年4月,甲因无证无照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村进行废旧塑料加工,被生态环境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2020年4月28日,乙将坐落于某村自建的钢结构厂房(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出租给甲,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如有人举报,剩余房租费及结清各种费用后退还给甲。

2020年5月11日,甲将自己购买的造粒机安装在所租厂房,并雇电工丙安装了配电柜。丙到达涉案厂房开始工作,因下料机停止工作,丙见状,右脚站在铁质水箱上,左脚站在潮湿的地面上,手拿一根铁棍扳换网器动力转轮,在扳动过程中,丙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丙因被电击,引起急性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涉案造粒机的用电环境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要求,存在漏电问题,与死亡事故存在可能的关联性。

【裁判分析过程】

在本案中,乙与甲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有人举报,剩余房租费退还给甲。可见,乙明知甲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但为追求经济利益,规避法律,未履行对承租方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义务。因此,乙出租厂房的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性。综上,乙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甲出租厂房的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已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就安全事故的发生责任而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条件的承租方是直接施害方,出租方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判令乙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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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对出租厂房方要求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对出租居民住宅方要求的注意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租厂房方的义务一般有:

1、提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与设施供承租方使用。

2、审查承租方资质、证照是否齐备,禁止将厂房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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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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