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管辖权异议”拖时间 四川高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

利用“管辖权异议”拖时间 四川高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利用“管辖权异议”拖时间 四川高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

许多案件在进行实质审理前,还要经历一场管辖权异议的官司,法律界普遍认为,“案件管辖权异议”被部分人当成了拖延时间的诉讼策略。

1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2018年度四川法院服务大局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出台政策,对于存在多个当事人的案件,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时,可不将未提出异议的其他被告列为当事人,且无需向其送达相关文书。

两招治理“拖”字诀

据了解,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针对法院对该案管辖权的异议。法律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涉民营经济的案件中,由于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可能让当事人的情况雪上加霜。

1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2018年度四川法院服务大局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制定了相关政策。

四川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魏庆锋告诉记者,对于多个当事人的案件,原来的做法是,只要有一个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所有的当事人都会被列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同时给所有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

“由于当事人较多,经常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延误,从而给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人带来可乘之机。”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院探索确立了新的机制:在法院初步审理认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前提下,可以只针对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送达文书。

此外,有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向法院提交材料之后就会“消失不见”,导致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从而进一步拖延时间。

为此,法院还设立了“当事人地址信息确认机制”。当事人来法院立案的时候需要签订确认书,确认接收文书的地址,只要在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里接收了就视为已经送达。

记者了解到,这两种做法目前已经在全省法院适用。

↑审判指导意见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优化民事诉讼程序,对管辖权异议等案件,探索相对灵活的审判方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同时,防止当事人滥用相关程序拖延诉讼,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民营企业诉讼成本。

此外,上述《意见》中不少措施颇具新意。比如文件提及,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再如,文件指出,要依法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对涉诉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附:管辖权异议指导案例

案情简介2017年,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托)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尤夫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尤夫公司发放5.5亿元贷款,期限60个月,贷款利率为7.5%/年,并同时约定了利息、罚息;中航信托与尤夫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尤夫公司以其持有的江苏智航信能源有限公司49%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相关担保人与中航信托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尤夫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8年1月以来,尤夫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并作为被告涉诉多起案件,账户、财产均被法院查封。中航信托要求其增加担保措施,尤夫公司未能满足要求,且涉诉案件数量增加、资信状况不断恶化。中航信托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1日以尤夫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某、梁某某为被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尤夫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其住所地所在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其余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某、梁某某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尤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同时,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某、梁某某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未在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列明上述当事人,也未向其送达相关文书。裁判规则在存在多名被告的案件中,仅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涉及其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可不将其他被告列为当事人,也无需向其送达有关文书。裁判结果2018年7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尤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宣判后,尤夫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信托贷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并具体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故尤夫公司提出的案涉《信托贷款合同》实际在浙江省签订,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不应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告除尤夫公司外,还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颜某某、梁某某,但三被告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驳回管辖权异议之诉不涉及该三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中未将其列为当事人,未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做法减轻了讼累,便于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应予支持。来源:红星新闻利用“管辖权异议”拖时间 四川高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利用“管辖权异议”拖时间 四川高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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