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家庭越来越多
因养宠不当
也引发了很多纠纷案件
那么作为“铲屎官”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案 例 一

2021年春
万某带两只狗
在某村附近遛弯
遇到同时也在遛狗的陈某
三狗“一言不合”就撕咬起来
万某立即用狗绳将两狗往后拽,陈某当场对狗进行吓止。此次撕咬中,陈某的狗被万某的两条狗咬伤,并立即送往宠物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739.33元。

介于此事
如何赔偿无法定夺
陈某将万某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自家狗狗的医药费
本案中,陈某饲养的狗在被万某饲养的狗咬伤后,陈某对其饲养的狗进行了治疗,因此直接导致了陈某产生经济损失。万某饲养的狗咬伤他人饲养的狗,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养犬人负有保障犬只安全的的义务,应尽可能避免犬只因看管不力受到伤害,也有一定责任。陈某和万某在本次损害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综上
法院判决
万某赔偿陈某3443.60元

除宠物之间打架
造成损失外
宠物伤人事件
也屡见不鲜
案 例 二
2021年11月
某村保洁员吴某
在打扫卫生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
后根据狗的特征
找到原主人马某
马某垫付相关医疗费用2800余元


但吴某伤口一直未见愈合,又陆续花去医疗费等21000余元,马某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经村委会和司法所协调后,马某同意垫付18000余元,但仍有3000余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吴某遂诉法院,要求除已支付的费用外,马某还需向其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
原告最终同意作出让步
除已支付的费用外
马某再向吴某赔偿
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
马某表示同意并当场支付剩余赔偿款

NO.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NO.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NO.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NO.4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如动物园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NO.5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
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及时登记、免疫和检测
加强管理义务
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对他人负责
才是对自己负责
END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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