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反邪教法律法规的基本条文

我国关于反邪教法律法规的基本条文

邪教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邪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十分重视反邪教立法工作,1999年以来,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1. 专门法律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这是中国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制定的单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2. 有关法律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关于反邪教法律法规的基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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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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