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司法」“身边的法律”:离婚三年后的抚养权之争

【案例】

2020年6月,张芬一纸诉状将前夫李文刚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李庆庆的抚养关系。3年前,李文刚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芬诉讼离婚,庆庆由李文刚抚养,张芬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离婚3个月后,李文刚告诉张芬自己要到外地打工,孩子送到东北跟爷爷生活了。

2020年5月的一天,李庆庆的班主任刘莉给张芬打来电话,说庆庆与同班同学小亮因琐事打架,导致小亮摔倒,头部擦伤,而李文刚表示自己在外打工,让校方联系张芬。张芬赶到庆庆的学校后,及时探望了小亮,并支付了医疗费。刘莉说,庆庆从入校起就很内向,不与同学交流,经常一个人呆坐,学习成绩也不太好,有时冬天还穿着非常单薄的衣服,老师甚至多次看到庆庆身上有伤,庆庆说是爸爸打的。学校报了警,但民警跟庆庆的爸爸和爷爷联系过后也没有结果。经过这件事,张芬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张芬的诉讼请求,母子终于团聚。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就本案来说,在存在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中,庆庆的父亲将孩子托付给爷爷后便不再理会,还发生了伤人事件,可见并未尽到作为父亲的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围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如果侵害行为严重,构成虐待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山西隆德晟律师事务所 田瑞民)

来源 | 长治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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