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讲解《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变化!

贵州12348律师讲解《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变化!据数据统计,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成为了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多样化,股权日益成为常见的财产形式,但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对于夫妻关系中持有的股权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贵州12348律师来给您解惑,并附赠梳理了《民法典》出台后,给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和影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2348律师说法

贵州12348律师讲解《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变化!

问: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分红、生产经营收益和投资收益、理财收益等。

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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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公司股权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1.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婚前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或者父母、朋友、亲戚等进行购买或赠与的公司,当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此公司所有权为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婚后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使用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夫妻一方受到他人的遗嘱继承和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此公司的赠与与继承属于夫妻一方的时候,则此公司的所有权为一方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分割。

问:什么情况下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除上述第3条情况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

问:公司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开办公司,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所取得的收益,在性质上属于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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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收益如何分割?

答: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平均分割,因此,公司收益也是以平均分割为主,兼顾女方、照顾孩子一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并不是都为公司付出了精力,法官也会参考结婚时间、家庭贡献度、收益的主要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分割比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仅仅会产生收益,也有可能产生负债。离婚时,如果未参与经营一方要求分割收益,那么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离婚关系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牵涉到资合性和人和性,其股权分割更容易引起纷争和法律适用的冲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既会考虑到夫妻各自的财产利益,还会照顾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照顾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会采用灵活多样的的方式,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如下情况分割:

(一) 公司没有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即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权。诉讼中,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双方均分。如果一方想要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可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股权。如果双方都想从对方手中回购股权以获取完全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法院可以采用让双方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双方不同意竞价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

(二) 公司存在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1.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或转让,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2.如果夫妻中仅有一人持股,对股权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司章程未约定其他方式的股权分割流程,可按下列方法分割: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注:因《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中“过半数股东同意”与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冲突,因此,应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3.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未持股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

(三)如果选择股权折价,实践中股权价值的确认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公司实物资产价值、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转让款、公司净资产、公司年报确定的资产价值等,各个人民法院不尽相同。

民典法新规定

变化一: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践中财产分割问题,首先需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中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实质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基本上将婚后通过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明确“投资收益”的投资时间问题,即婚前投资婚后产生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的分红及增值等。

变化二:明确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列为法院判决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问题之上,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亦将得到倾斜性保护,与一方当事人是否已取得股东身份无关。

变化三:完善离婚补偿赔偿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补偿,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情形,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

变化四:加强了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增加了“挥霍”这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表现形式,加强对持股一方的限制及法律制裁。

12348律师建议

1.公司所有权的分割以及认定比较复杂,如果生活中涉及公司所有权分割问题,建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操作,也可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法律帮助;

2.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对价、公司净资产、公司年报确定的资产价值等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而具体采取何种方法,各法院不尽相同。建议是提前了解案件的办案法院、法官的裁量习惯,并准备对应的案件材料和明确诉讼请求。

3.建议夫妻之间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提前进行书面约定,特别是涉及婚前股权的,双方在该财产协议中对于一方婚前股权的分红、收益、增值等事先约定清楚,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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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潘婷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0年第561期(总第20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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