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里摔伤,谁担责?看律师如何出招

【案情回顾】

去年1月的一天,幼儿园放学后,幼儿小周没有立即离开园区,而是在母亲的陪伴下进入园内的游乐场玩耍,期间不慎被堆放在场地边的建筑垃圾绊倒受伤。小周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里,且事发时游乐场正在施工,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所以,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园方认为,事发时幼儿园已经放学,小周也已经被家长接走,所以该起事故应由家长负责。因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小周的父母代小周提起诉讼,主张幼儿园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法定情形,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小周的监护人和被告幼儿园各承担50%的责任。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件。本案在去年已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那么,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此类案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民法典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原告小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尚未离开幼儿园时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的,幼儿园主张不承担责任,应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只要幼儿园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而事发时,小周的母亲未能及时阻止小周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玩耍,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幼儿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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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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