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律师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的律师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大法务、大风控、大合规是现代企业法务发展方向

谁是真正的企业法律顾问

一一兼议企业法律顾问任职、履职要求及与社会律师的协同作用

文:牛 鸿(原创)

【注:谁是真正的的企业法律顾问(上篇)敬请请关注“牛鸿说法务”文章专栏查阅。本篇为下篇,主要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角色与价值、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的协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履行什么职责

《2016意见》第十八条明确“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所以国有企业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

《2016意见》第十九条明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指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中央企业要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要对照‘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

某市国资监管机构要求系统内总法律顾问应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并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有关会议,对涉法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合法合规性;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法律及合规风险防范体系;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指导企业整改;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对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发表独立法律意见等。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与责任,对于加强企业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法治理企业和维护合法权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显然已经不局限于具体法律业务工作,而是包含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一系列工作,为此有人提出了“大法务”、“大风控”、“大合规”的理念,这也是现代企业法务发展的主要方向

企业的律师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律师可利用其服务于不特定对象积累的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帮助企业处理法律问题

二、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角色和价值

社会律师可以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吗?当然是可以的。其依据除上述《2016年意见》相关规定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但是,相对于前述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来说,社会律师如果受聘为企业服务,其担任的是企业的外部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委托服务),并依据企业与律所签订的顾问协议提供服务。而内部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仅为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接受其工作安排与考核。

某企业与某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这样约定其工作范围: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为甲方(即某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为甲方经营、管理、投资或管理范围内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具体法律事件应对提出法律意见等;(2)为甲方各类业务合同、章程、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提供起草、审核、修改、咨询及其他日常法律实务的服务;(3)参加甲方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包含前期策划、后期运作,准备所需法律文件,研究其中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4)撰写和签发律师函;(5)对甲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6)为甲方经济活动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7)为甲方开展专业法律实务讲座,对甲方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8)配合甲方法务部门开展重大涉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制度、重要合同、重大决策等)法律实务工作;(9)对甲方经营所需的工商档案等进行查询、调查;(10)每季度向甲方发送可供甲方及下属企业参考的,符合甲方现实需求的法律资料合集及其他甲方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

可见常年法律顾问与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虽然都是为企业业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但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直接参加和处理企业重大涉法事务并代表企业对律师工作进行管理,而常年法律顾问更多是为这些工作提供外部专业支持。

外部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价值在于:

一是利用社会律师服务于不特定对象积累的的专业经验和工作能力帮助企业解决法律纠纷。外部法律顾问可以运用其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针对企业所面对的各类法律问题及纠纷提出应对方法及解决方案,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加各类诉讼。通常,由于社会律师工作更多侧重于诉讼工作,并且服务于不特定对象,因此在诉讼类法律事务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接触较少的一些陌生领域(如IPO上市、企业改革与破产重整或清算、债券发行业务、基金投资与管理等)相较于内部企业法律顾问有明显优势。

二是协同内部企业法律顾问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顾问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作用的意义其实远胜于为企业解决法律问题的意义。一名优秀的常年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了解企业日常、基本的情况,与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及时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漏洞,并及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和工作方案加以弥补。

三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独立法律意见。 企业几乎所有的经营决策活动都涉及到法律,而这其中就可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与需要,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独立于企业自身的法律分析及法律意见,就成为了企业外部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作用。

企业的律师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依法治国理念引领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并存的局面逐步呈现

三、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的协同作用

《2016意见》第三十一条指出,“国有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在讨论决定重大经营决策之前,听取法律顾问(内部和外部部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其进行专业审核把关,是企业依法治理、合规经营的重要要求。

随着我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以及国家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要求,可以看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已经越来越高,而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更高于普通企业法律顾问和普通律师。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在初始任职条件上已趋于同一标准。因此,在基础知识的储备上,双方逐步处于同一水平,但由于职业角色的差异,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更侧重于研究本行业、本企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由于其与企业具有身份隶属关系,能够与企业完全站在同一利益角度思考问题,维护企业权益的主动性更强;而社会律师基于 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属性,既有利于其在复杂多样的案件与法律事务中积累经验,也确保了其能够独立判断法律风险、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可以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要充分依靠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经验、工作能力和独立地位,外部法律顾问也要充分依靠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对企业情况的熟悉了解以及专业判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努力为企业依法治企、合规经营、依法维权作出积极的贡献。企业法律顾问(含公司律师)与外部法律顾问,不是竞争对手也不是业务冤家,双方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双方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的过程中,各有优势和长处,应增进理解和支持,深化合作共同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而企业的出资人、投资人(股东),主要领导(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也应积极支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物资条件,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开展业务工作,企业同时可以聘请优秀的外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业务法律顾问。企业在内外部法律顾问的联手护航下,可以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防范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能力,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必然引领企业依法治企。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在经济领域的贯彻执行和具体体现。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正是企业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治企能力的重要举措。企业法律顾问(含公司律师)必将在我国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依法决策、合规经营等重要事项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综上,企业内部具有专业法律资格的工作人员(含公司律师 )与社会律师均可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不过前者是内部法律顾问,后者是外部法律顾问。随着我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以及国家大力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并存的局面逐步呈现,“企业法律顾问”不再专指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律师”也不再专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社会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的加强和壮大,将使我国企业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水平和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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