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传销不能合法化?

近年来,传销案件频发,特别是2008年初爆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公布的数据,该中心自2011年以来发布的《中国刑事法律大数据报告》显示:在现有刑事法律中,共涉及传销罪14个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案等。可以说,我国目前对传销打击力度之大已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然而,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光直教授所说:“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从根本上讲,传销行为之所以难以规制,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承认法律具有滞后性,则会导致国家法律无法及时调整,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不利。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为了深入分析传销行为规制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法律渊源

首先,由于我国《刑法》对于传销的概念不明确,导致了在打击传销行为时,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其次,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及其《暂行规定》中的部分规定,可以看做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依据,因此也就无法作为刑事法律来使用。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和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二、立法目的

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政府可以通过对传销行为进行干预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虽然《禁止传销条例》第11条规定了“为查处传销活动,需要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和组织进行依法查处”,但根据《立法法》第9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只能制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所以,根据现行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作为政府行为的传销行为并不适合在法律中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往往会鼓励当地居民从事传销活动。虽然这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也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刑事手段

在传销犯罪中,传销人员和传销组织者一般都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他们自身并没有多少社会地位,也没有什么正当职业。他们之所以要从事传销活动,无非是想通过从事传销活动来挣钱。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样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是不可能将其直接定为犯罪的。因此,他们只能依靠其他非法手段来从事这类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将其认定为犯罪,也会因为其身份问题而使其免受刑罚处罚。如我们经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某某官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所以,在对传销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时,如果仅仅将传销人员以传销罪论处,而不对他们所实施的其他行为进行定罪处罚,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抓了人,却没有定这个罪”。

四、总结

从以上分析可知,虽然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将传销合法化却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一旦将传销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必然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而这又是立法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将传销行为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中分离出来。同时,尽快修订《行政许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对传销行为的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传销行为的发生,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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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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