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难不难?怎么办理?该如何解决?

一、分公司注销如何办理?

(一)注销分公司的步骤和流程

1 、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2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3 、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4 、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 、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3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4 、清算组织成立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5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6 、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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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注销后债务问题

1 、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等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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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终属于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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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注销后债权如何实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确保,尤其是注销制度。

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 189 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6~38 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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