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入室盗窃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什么是入室盗窃?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的有关内容基本一致。

其中包含两个意思:

其一,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是经被害人允许入户,其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入户盗窃”。

其二,某一处所是否属于“户”,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他人单独生活居住的居所,属于“户”;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等,不属于户,但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被确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居室,实际上具有住室的性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就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室盗窃的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从宽处罚的情节

除了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来源:东友律师事务所 文丨王佳楠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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