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月利率三分是否有效?

问:谢某2017年11月向他人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三分,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法律规定:1、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产生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保护。2、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之间产生的利息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并无请求权,也不享有债权的执行力。即法律虽不予保护,但也不予否定。该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由借贷双方自行处理。3、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律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付。

因月利率三分即年利率36%,故对于谢某已支付利息及月利率三分对于借贷双方均有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谢某对于后期利息可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议谢某以约定月利率为三分继续履行或者与出借人另行协商重新调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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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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