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电梯伤人,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电梯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例频频出现,电梯原本是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帮助的发明,但却因为各种原因成为夺人生命、伤人身体的罪魁祸首。近日,广陵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梯“咬人”导致员工受伤向公司索赔的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包某在扬州市某餐饮公司从事传菜员的工作。2015年11月12日,包某在传菜过程中因电梯突然上行,导致包某上半身被电梯夹住而受伤,经鉴定,包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包某将该餐饮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赔偿292892元。

工作中电梯伤人,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该餐饮公司辩称,其从合法的电梯制造商购进电梯,将电梯的维保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A公司,就电梯的操作事项进行了培训,各种警示公布上墙,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包某未按规范取下全部挡板,将上半身探入电梯间是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其本人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该餐饮公司与A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A公司未能尽到合同义务,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餐饮公司向法院申请将A公司追加为被告。后该申请得到法院准许。

维保单位A公司辩称,包某与A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事故发生是由于该餐饮公司管理混乱,电梯未进行年检,且出事之前电梯保养不是A公司。A公司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包某与被告餐饮公司签订有《聘用合同》,双方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餐饮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雇员,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因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维保单位A公司存在过错,故认定维保单位A公司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给付原告包某赔偿款177508.4元。

后被告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中电梯伤人,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提高警惕,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警示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修理维护,排除隐患,确保每一位乘客的安全出行。

作为电梯乘坐人及使用人,在乘坐轿厢式电梯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保命法则”:

1、如果电梯里已经满员,切记不可加塞电梯

2、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灾害时,千万不可乘坐电梯

3、进入电梯的过程中,要防止裙子和携带的背包、雨伞被电梯门夹住

来源:广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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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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