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一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前沿聚焦

□ 雷磊

法的一般理论的全面继受(50年代至60年代初)

新中国成立后,开始全面以苏联模式为蓝本创建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由于意识形态上的高度相似,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第三阶段)被全面继受。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1955年)、卡列娃等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1957年)等作品被翻译过来。

整个50年代中后期,法律关系学说都是苏联和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的重点。这一时期的法的一般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尤其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理解得更为透彻,对于马克思主义方法的运用也更为娴熟。(1)这一时期的学者更为全面地运用了历史唯物主义,得出了法律关系的两个特征,即社会性和法律性。进而,法律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2)辩证唯物主义被运用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得出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理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理。无法直接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的领域(如法律关系的客体方面)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的一般理论的反思与突破(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

从80年代初开始,中国法理学界开始有意将法理学与政治学相脱离,尝试使前者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基础理论”作为一个学科的名称,逐步得到法学界的认同。在结构上,至少从章节标题看已经去掉了关于国家的部分。

这一时期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的整体框架依然是苏式的,从内容上看也只是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改良版”,仍然带有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和法学工具主义的兴味。但在教材之外,中国学者们的思想异常活跃、著述纷呈。研究主题被大大拓展了,研究涉入了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的类型、法律关系的体系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学者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方法论的基础上,开始有意识地对苏联学说进行反思和突破。(1)对既有研究的深化或修正。学者们大体延续了前一阶段对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但对特征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更深入的思考。法律关系被认为是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的统一。在“法律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还是同时体现参加者的个人意志”的问题上,观点纷呈。(2)对苏联学说的超越和创新。有学者开始独创性地在一种“动态过程”中来把握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从80年代末开始出现了对中国法学界影响颇深的“权利本位论”与“义务本位论”之争。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学说取得了重大进展,形成了超越苏联法学的四分法,即“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3)试图将相关学说扩展至民法之外的其他领域,最典型的努力是将法律关系学说应用于刑法和经济法领域,但也引发了不少质疑。

法的一般理论的开放与创新(90年代末至今)

从90年代后期开始,“法理学”取代“法学基础理论”成为这一学科的正式称谓。《法理学》教材在内容上远远超出传统“法的一般理论”的范围之外。法理学者的个人研究也日趋多元,法哲学研究重新在法理学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他各种交叉学科的研究(如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律与认知科学等)方兴未艾、层出不穷。这一时期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成果从总量看呈下降趋势,学者们也不再对某个或所有基本法律概念进行系统研究,而只关注它(们)的某些方面。但中国学者们沿着上一时期的讨论继续进行了重要创新。

重要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1)积极吸纳了更多的域外法理论成果,并开始尝试在此基础上的创新。这一时期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以开放的姿态吸纳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之外的其他学说,来自欧陆(主要是德国)和英美的大量作品被翻译过来,所借鉴的理论资源大大丰富了。这一时期更注意某种学说的理论史铺垫,也更注重同一学术传统内部的传承与发展,因而所做的创新自觉性更强、基础更为扎实。在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方面,法律关系学说的奠基人萨维尼的理论第一次以中文面世。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权利研究取得的突破性进展,这与对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学说的引入是分不开的。(2)概念分析与逻辑分析的方法被初步运用。这主要得益于英美分析法学作品的译介、传播及其示范作用,也与分析哲学、逻辑学在哲学界的兴起及其对部分法学者的影响有关。

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的规律与特点

回顾70年来法的一般理论研究在中国继受和发展的过程,可以总结出如下规律与特点:

其一,在发展阶段上,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学进步的历史进程休戚相关。70年来,中国法学进行了三次革命性探索、实现了三次历史性发展。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新法制建设进入新纪元。第二次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时期恢复、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第三次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如何以推动马克思主义法的一般理论的中国化、当代化的又一次历史性创新,是摆在中国法理学者面前的重要学术使命。

其二,在总体框架上,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深受“苏联学说+民法原型”模式的影响。一方面,苏联学说、尤其是维辛斯基法学曾长期支配中国法理学界。如何在坚持苏联学说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抛弃僵化教条,切除纯粹意识形态的附加物,返归真正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恢复法的一般理论作为狭义法律科学(法教义学)之总论的地位,构造更为科学化、学术化的基本法律概念体系,是摆在新时代法理学者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另一方面,从发生学角度看,民法学为包括法律关系在内的基本法律概念提供了最基础的理论渊源。但这样一种境况也使得学者的理论想象受制约于民法的特性。如何逐步摆脱民法学的“前理解”,在顾及各个部门法自身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和抽象出更具普适性的一般学说,是考较未来中国法理学者专业化能力的重要判准。

其三,在研究方法上,中国的法的一般理论研究从一开始采取单一进路就显现出多种方法合力的端倪。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基本科学方法,不仅不能被放弃,而且要被更娴熟和准确地运用于对各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宏观研究。但是在研究基本法律概念的某些具体知识点时,还要同时结合运用其他方法,尤其是分析方法。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的是法律及法律实践的根本之“道”的话,那么分析方法就是一种有助于展示法律和法学之内在复杂性的理论探究之“器”。只有“道器并举”,融合社会法理论与分析法理论,才能既把握住学科的根本,又不会丧失学科的专业性。

(原文载于《中国法学》)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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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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