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
因此
28 October 2018
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今天《家事微课堂》
就一起聊聊
“离婚后财产纠纷那点儿事”
【本期案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
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隐藏财产?
李某和孙某对这个问题,
互不相让,
争得面红耳赤!
【各方观点】
男
二人已经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女
男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要求分割。
也许这是两个人都没有想到的“续集”!
在咨询了专业的律师后,
李某有了底气,
决定委托律师与孙某直面公堂。
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
100万,不是个小数目,
如果不起诉,
李某就不会得到这100万。
看到这,
是不是替李某松了一口气?
那么
法院这么判,有什么依据吗?
有请本期嘉宾律师答疑解惑
【本期嘉宾】
张天姣
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巾帼司法顾问团成员
联系电话(微信):18686403721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存在婚内财产协议,否则分居并不是确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案例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真为你丢脸
还有这种操作
扎心了
难过
没想到啊,没想到!
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失望
diss/怼
伤心 / 桑心
缘分已尽,各自安好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
双方还应坦诚相待
避免日后对簿公堂
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
既得不偿失
也失了风度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