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员工离职带走软件源代码:可能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

【世界知识产权日】员工离职带走软件源代码:可能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

2020年4月26日是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包括两大类: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当今社会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今天小编就结合石景山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类犯罪的相关知识。

案例回顾

【世界知识产权日】员工离职带走软件源代码:可能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

2019年4月,石景山区一家软件公司报案称,其公司旗下享有著作权的一款车载智能娱乐系统软件被另一家公司复制盗用并销售牟利。

经审查,被告人甲和乙分别是被害单位原来的销售代理商和技术总监,二人伙同他人事前共谋,在乙离职时带走了被害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源代码)。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甲作为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伙同乙等人,复制该软件并销售牟利,经营数额超16万元。

两人到案后,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最终均选择认罪认罚。2019年12月,石景山检察院分别以A公司、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处A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条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案例评析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大量创新型软件企业人员流动性强,离职时偷偷带走原单位的软件代码,并另立门户销售牟利,可能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在面对类似纠纷时也往往因取证困难等原因无所适从。

本案系近年来石景山区首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被害单位系石景山区发展战略转型期间引入的重点科技企业,石景山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破解犯罪适用难题,克服取证困难,充分开展教育转化,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最终成功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保障了驻区企业的合法利益。

文 |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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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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