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版2018年10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当前网络系统主导各类文书的今天,各位相信措不及手,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款的严肃性容不得丝毫差错,为了公检法律等法律工作者顺利开展工作,特将刑事诉讼法新版办案常用法律条文重新整理:
重点提示:
第十五条变为第十六条,依次后移1条
第三十五条变为第三十七条,依次后移2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变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依次后移3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变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依次后移4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变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依次后移5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变为第二百零二条,依次后移6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变为第二百二十七条,依次后移11条
第二百八十条变为第第二百九十八条,依次后移18条
提示:蓝色链接字体点击可查看详细规定。
新版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条文(小程序版)
新版《刑事诉讼法》全文及修正案(10月26日施行)
(一)简易部分 | |
措施名称 | 对应依据 |
1、立案 |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旧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九条[立案侦查职责] | |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旧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决定立案与不立案] | |
2、不予立案 |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旧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决定立案与不立案] | |
3、移送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旧法第108条) |
第一百一十条[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及接受、处理程序] | |
4、拘传 | 《刑事诉讼法》第66条。(旧法第64条) |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般规定] | |
5、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旧法第65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旧法第89条):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 |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 |
《刑事诉讼法》第98条(旧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 |
第九十八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 |
6、保证金保证 | 《刑事诉讼法》第68条(旧法第66条)。 |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 |
7、退还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73条(旧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
第七十三条[退保手续] | |
8、没收保证金 |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3款。(旧法第69条) |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理] | |
9、对保证人罚款 | 《刑事诉讼法》第70条。(旧法第68条) |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 |
10、解除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旧法第77条) |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 |
11、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74条(旧法第73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 |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旧法第89条):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 |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 |
《刑事诉讼法》第98条(旧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 |
第九十八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 |
12、解除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旧法第77条) |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 |
13、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82条。(旧法第80条) |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条件] | |
13.1、延长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款(旧法第89条):延长一日至四日。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旧法第89条):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 |
第九十一条[延长拘留期限、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 |
15、提请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旧法第79条)、第2款,第87条(旧法第85条)。 |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旧法第79条)、第87条(旧法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 |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 | |
16、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86条(旧法第84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 |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处理] | |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旧法第89条):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92条(旧法第90条))。 | |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 |
《刑事诉讼法》第94条(旧法第9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 |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处理] | |
《刑事诉讼法》第98条(旧法第96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 |
第九十八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 |
《刑事诉讼法》第99条(旧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 |
第九十九条[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 |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旧法第161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目的和对象] | |
17、口头传唤、传唤 |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款(旧法第117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 |
18、解剖尸体通知 | 《刑事诉讼法》第131条(旧法第12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 |
19、侦查实验 |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旧法第133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 |
20、搜查 |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旧法第134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目的和对象] | |
21、调取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54条。(旧法第52条) |
第五十四条[证据的收集、调取,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转化、保密及责任追究] | |
22、发还物品/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旧法第234条) |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旧法第143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 |
23、销毁物品/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旧法第234条) |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 |
24、查封、扣押物品/文件 | 《刑法》第139条。 |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款(旧法第234条):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 |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 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 |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 |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 《刑事诉讼法》第143条。(旧法第141条) |
第一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 | |
26、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旧法第142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财产的程序] | |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旧法第142条):冻结。 |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旧法第143条):解除。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财产的程序]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
28、鉴定 |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旧法第144条)。 |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旧法第144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 |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 | |
29、重新鉴定 |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旧法第146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
30、辨认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
31、通缉 |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旧法第153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 | |
32、撤销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旧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旧法第161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旧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 |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与释放犯罪嫌疑人] | |
33、移送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旧法第160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 |
(本文转自: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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