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关于修改第二代残疾证评残标准的建议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第二代残疾证评残标准的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83号建议

关于修改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残标准的建议

残疾人是全世界都关注和关爱的对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帮助的弱势群体,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残疾人优惠政策,都提倡要帮助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尊重残疾人,为她(他)们提供最好的服务,让她(他)们享受应该享受的一切的最好的待遇。我国非常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始终把残疾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让所有残疾人都能充分享受到制度的优越性。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中解释: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但是有一点,目前,残疾人在我国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必须凭《残疾人证》。要证明自己是残疾人,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才有效。

我国的残疾人优惠政策如下:

1.税收优惠;

2.减免规费;

3.残疾人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4.残疾人劳动者权益;

5.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6.残疾人免费参观;

7.残疾人出行;

8.残疾人就业;

9.辅助器具优惠政策。

而中残联规定残疾的分类为:六类、四级。

六类包括: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一类以上)。

四级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二级为重度残疾。

而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残标准的部分规定和描述中,有些内容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条款。如:

1.盲或低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意味着单眼盲就不算残疾)

2.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意味着单耳聋就不算残疾)

3.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其中规定: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或单侧拇指全缺失才算残疾。(意味着单手拇指以外缺三根手指都不算残疾)

由于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残标准存在不合理性,影响了国家相关政策的正确实施,达不到政策实施的全覆盖性。

建议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学者,通过调研、走访、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对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标准中存在的部分不合理性予以更改,重点是增加《残疾人证》等级,由现在的四级增加至五级或六级,让有的残缺的人都能取得《残疾人证》,都能享受国家政策,感受社会温暖。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83号建议的答复

薛志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残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明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该标准由中国残联、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等单位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共同起草,对残疾、残疾人给出了明确定义,对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给出了科学规定和严格释义。该标准借鉴世界各国经验与做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能力等相关因素。

对于您提出的有关修订残疾评定标准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征求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机构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进行科学研究论证。有关工作进展,我们将继续向您反馈。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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