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了,还手就是正当防卫吗?看看法律怎么说?

常常听人说:“你敢先打我,我还手就叫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可事实真的这样吗?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怎样规定的呢?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进一步细化与说明,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对于正当防卫,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1.起因:即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由此可知,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实行防卫。同时。该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即如果不立即进行防卫,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会造成重大损害。而如何界定“紧迫性”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当时的情形与主观意图,认定防卫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2.时间: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而在紧张情境下,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是否还会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实属强人所难。所以,《指导意见》第6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同时,在当事人高度紧张、极度恐慌的心理下,应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妥善处理。

3.对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当然,不法侵害人也包括了教唆者、组织者、帮助者。而对于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在退避不能或退避会造成更大损害的情况下,允许正当防卫。

4.主观: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同时,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用可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对于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也就是说,因为行为人的重大过错而遭受不法侵害,行为人有退避义务,无法避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卫。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为特殊防卫条款,即特殊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对于行凶行为,《指导意见》对其进行了说明:即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或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认定为正在行凶。最近引起大家公愤的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中,数男子行为即可认为正在行凶,周围人均可以为保护该女子生命健康安全而进行特殊防卫。法律会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如此,当遇到暴力事件时,希望大家正确合理估量自身实力,寻找更好的办法以保护生命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挨打了,还手就是正当防卫吗?看看法律怎么说?

参考资料: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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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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