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款人承诺愿意偿还借款,名义借款人是否还需承担偿还责任?

实际用款人承诺愿意偿还借款,名义借款人是否还需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观点:李某辩称钱是刘某用的,刘某写有保证书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自己虽签名但没有用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李某、对其签名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出具保证书称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该保证书只是刘某和李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对刘某和李某两人有效,依法不能对抗其他人的权利,故李某对债权人林某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李某由刘某担保向林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钱给了刘某。后李某因不需要用钱,刘某便自行使用了该10万元借款。到2021年分三次向林某还了共54000元。同时林某称钱是2017年12月26日借的,这个条是后来换的条。对此刘某也予以认可。现刘某、刘某不还款,林某将李某、林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借据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经审查均为本人签名,期间还经历了一次换条,并无证据证明签名各人收到胁迫或欺诈,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担保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李某辩称钱是刘某用的,刘某写有保证书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自己虽签名但没有用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李某对其签名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在2020年12月4日向李某出具保证书称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该保证书只是刘某和李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对刘某和李某两人有效,依法不能对抗其他人的权利,故李某对债权人林某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系保证人,应当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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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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