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
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
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也就是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
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
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如
有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等等。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
规范规定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是在国家干预与
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
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缺少其中任何
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
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
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点是: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经济权利和经
济义务直接归属于经济主体,凡是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的人,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
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不履行经济义务时,要承
担一定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是由经济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的。由
于经济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因此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十分广泛。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行政机
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
济组织。它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的主
体。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由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法组成的进行社会活
动的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自
律性组织等。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内部担负一定
经济管理职能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参加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则具有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的资格。
(4)个人。个人是指自然人,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
户和公民。当自然人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
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资格,在法定
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独立自
主地决定或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和维
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依法要求负有义务
的特定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或保证自己的利益
和要求。
第三,经济法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
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种类主
要有:
(1)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
权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者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者行使
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
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
从外部界定企业权利。
·(3)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
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经营管理权是企业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权利,它是从企业内部关系角度界定企
业权利。
(4)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
权利。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行使经济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经济决策权、资源配置权、经济许可权、
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等等。
(5)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
(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对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6)知识产权。是个人或者集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
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
的种类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为满
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是相
对经济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限制或约束。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
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超
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和约束。
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没有经济权利,就不会
有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
务,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一方的经济权利
依赖于另一方的经济义务来实现,一方的经济义务则是为了满足
另一方的经济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
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经济权
利和经济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
体,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不可能发生经
济权利义务。因此,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分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经济法律、法规允
许其进人经济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
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
作为或不作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等。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
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
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
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
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主体,这是经济权利与义
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即出现了经济法律规范
中假定出现的情况-这种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
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学上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法
律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
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按行为性质又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
行为,合法行为受到经济法的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
确认和保护,相反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
实。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
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
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
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
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
出现都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概念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
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形式,法的适用是指
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将法律规范
适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的活动;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
法律遵守是与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种法
律规范相对应的,分为积极义务的执行、禁令的遵守、权利的享
用。
法的适用有执法、司法、仲裁等形式。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合法、及时。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是司法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
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的活动。
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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