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离婚冷静期”的溢出效应

正视“离婚冷静期”的溢出效应

去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已经执行一年,其效果如何?

有媒体报道称,在民政系统执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带来了“溢出效应”,使更多怨偶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甚至一些法院出现了“预约一号难求”的局面。

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实施《民法典》之后的去年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相较前年四季度环比下降72.15%。在这种“效果显著”的背后,却是法院的压力山大。

《民法典》规定的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而诉讼离婚本身不受冷静期规制,就像有律师所描述的“大量曾经在民政局当天办手续就能解决的,现在要先等一个月”,案件纷纷涌入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的《反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称,部分当事人为了规避冷静期,致使诉讼离婚数量显著增多。一些地方法院的离婚预约号“一号难求”,北京、深圳等地的预约号排期非常紧俏,甚至有当事人委托律师操办。

要正视离婚冷静期施行一年之后产生的新问题。

首先,从理念上,应该明确设置离婚期制度的初衷,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增加离婚难度,更不是为了维护“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老观念,而是对一些冲动型的离婚设置一个“中场叫停”的机制,给当事夫妻一个缓冲的机会,避免冲动型离婚。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也要维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项基本的公民民事权利。

所以,不能单纯地把离婚数(甚至仅仅是民政系统的协议离婚数)降下来作为追求的政策目标,这可能会造成“数目字管理”之下的数据失真,特别是要考虑到相当多的协议离婚“变道”法院诉讼的客观现实。

其次,针对新增的离婚诉讼增加问题,也需要从法院提升司法效率,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做出更多的制度化安排。

一者,之前《民法典》立法时,有观点提出要将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排除在离婚冷静期之外,但并未进入正式立法。这样一来,涉家暴的离婚案要规避冷静期,就只能进入法院诉讼。但是,目前法院对家暴受害者还未有足够的司法政策倾斜,甚至没有明确的甄别渠道,这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二者,个别法官对依法判决离婚仍心存顾虑,“5年4次离婚被驳”的宁顺花之类的极端个案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三者,法院系统本身就面临法官少、案件多的尴尬,目前再承接离婚诉讼的“转移”,也的确力有不逮,甚至出现离婚诉讼“一号难求”的尴尬局面。

离婚冷静期执行一年时间了,需要及时评估其执行效果、正负面影响,特别是要正视其溢出效应。关键的关键,守护家庭、应对“恐婚”情绪,不能只守住离婚这最后一条防线。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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