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与医院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护工与医院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满足几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护工在医院从事陪护工作,有医院发放的护工证,能认定护工与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

丢了护工工作,护工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赔偿金

自2018年起,袁某一直在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袁某称,自己受聘于某医院,但该医院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仅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日200元。袁某表示,自己遵守某医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听从某医院护士长的安排,在固定楼层对病人进行护理并收取费用,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5月初,某医院单方通知袁某,以袁某服务态度差、工作不负责任等理由辞退袁某,并收回护工证。

袁某认为,自己与某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医院无故辞退自己,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袁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申请被驳回后,袁某向法院起诉。

袁某表示,自己在从事护工期间,工作是由医院护士长指派,需要接受医院方的管理,遵守病区张贴的各项规章制度,且陪护服务费均按月领取,符合劳动者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特征,与某医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某医院则表示,袁某是从事护工工作的个体从业者,通过医院的介绍,为住院病人提供看护服务,医院与其未签订过任何协议。袁某进入医院从事病人陪护工作,并非医院委派或招聘,而是由病人雇佣在病房为病人服务。袁某作为护工系病人雇佣,与病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非医院雇佣。袁某的劳动报酬和任用完工,均由住院病人决定,由病人承担。医院为了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和照顾病人起居,才在代为收取家属支付的陪护服务费后,与袁某按月结算,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某医院表示,医院从未以医院的名义向袁某发放过劳动报酬,医院职工发放工资均有统一的工资单,并未向袁某开具过工资单。护工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是由病人支付的,医院的账务账册上从未有医院支付护工报酬的会计账目,病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从未经医院的账目。因此,袁某并非从医院取得劳动报酬。医院对护工的管理是为了维护病人利益,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而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

判决

护工劳动报酬由患者家属支付,与医院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特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在某医院从事陪护工作,根据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指示和安排,对患者进行护理和帮助工作,由患者方支付劳动报酬。可见,袁某并未受某医院委派、招聘,其护理期间、工作内容、收入报酬等均由袁某与患者或家属协商决定。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袁某与某医院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对袁某向某医院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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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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