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彩合同4—将投注站整体转让,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一、裁判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销售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1.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崔晓明退还刘明旺转让费用人民币陆拾万零柒仟元整(¥607000元整);2.判令崔晓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

1.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崔晓明无需向刘明旺返还人民币3035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刘明旺承担。

针对崔晓明的上诉,刘明旺辩称:

在过错的程度方面,崔晓明本就是从他人手中受让该店铺,后又将店铺转让给刘明旺,对此崔晓明对转让彩票店是否合法,双方合同是否有效具有较重的注意义务,并且崔晓明作为转出方,对于彩票店的经营状况、实际盈利情况等信息比刘明旺要清楚,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要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607000元是转让款,并不是崔晓明的损失款项,崔晓明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在一审时进行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进行主张,其没有进行反诉及另行起诉的行为,代表崔晓明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主张自己的损失。因此,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应当全额返还彩票店的转让款。崔晓明的上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0日原告刘明旺与被告崔晓明签订一份《体育彩票店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路××号的中国体育彩票02803投注站整体转让给原告。《转让协议》约定,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经营所有权包括:1.体育电脑打票终端机一台(移交前2018年2月15日原告结清终端机内余款给被告);2.澳客网注册的(深圳体彩旗舰店)的所有权(管理区和经营权);3.体育电脑押金单一张(含10000元整);4.店铺押金一张(含4000元整);5.中国电信ADSL网络及体彩VPDN网络各一条;6.店内55寸液晶电视一台、32寸电视三台、电脑四台、三台空调及现店内的桌椅等设备。《转让协议》还约定,转让总费用607000元,内含体彩终端机押金10000元整,店铺押金4000元,机票费5000元,及店内的55寸液晶电视一台、32寸电视三台、电脑四台、三台空调及现店内的桌椅等设备。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607000元。被告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原告陈述其于2018年2月22日开始实际经营涉案体育彩票投注站。

经查,涉案体育彩票投注站为中国体育彩票02803代销网点,2015年12月27日登记代销者为林某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2017年3月27日林某雄与崔晓明、严某明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7年3月26日起林某雄将体育彩票投注站02803站经营权交予崔晓明、严某明。2017年9月26日严某明签字确认退出体彩02803站点的经营股份。庭审中,被告崔晓明陈述林某雄为林某斌的父亲。

另查,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对涉案体育彩票投注站的固定资产进行交接,并于2018年12月21日对体育彩票投注站的房租、水电、资金余额、押金等各项费用进行了自行结算。现涉案体育彩票投注站已由原告返还给被告。

四、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销售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根据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的约定内容,被告将中国体育彩票02803投注站整体转让给原告。被告的转让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60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作为体育彩票投注站的受让方及转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均应对体育彩票投注站能否转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双方对于《转让协议》的签订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原告已实际经营体育彩票投注站且有一定收益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3035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刘明旺与被告崔晓明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体育彩票店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崔晓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明旺303500元;3、驳回原告刘明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原告承担4935元,被告承担4935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经二审询问,双方均确认《体育彩票店转让协议》无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刘明旺作为常年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人员,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较普通市场主体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当知晓双方违法约定的不利后果,但仍签订转让协议并实际接手涉案体育彩票投注站。崔晓明明知其无权受让涉案彩票投注站,仍然在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整体出让该彩票投注站并收取转让费,有违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于以订立《体育彩票店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彩票投注站的事实均系明知,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仍然违规出让和受让彩票投注站,显然都有过错。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凡是因合同的无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对于崔晓明所称的转让款的利息损失以及刘晓明接手投注站期间的利润,对此,刘明旺一审提交了自行制作的销量、开支、费用明细单,但未提供该等出入帐款项真实存在的事实依据,崔晓明予以否认,并认为刘明旺经营期间的获利远远不止本案诉争的转让款,本院认为,刘明旺作为主张存在利润并持有证据的一方,但其一、二审均未能证实其所称的实际收益情况,本院推定崔晓明的主张成立。本案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相互返还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结合考虑双方已就固定资产进行交接、费用结算以及投注站已实际返还崔晓明的事实,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刘明旺因无效合同所得收益少于其支付的转让款,故对于其仅主张返还转让款而不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崔晓明辩称无需再向刘明旺返还转让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另称因对方恶意挖走优质客户资源导致严重损失,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该等事实以及损失数额,亦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没有正确认定双方的损失范围问题,本院予以纠正。

六、审理结果: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驳回上诉人刘明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体彩合同4—将投注站整体转让,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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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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