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书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1)财产法律关系,指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

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

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须注意:人身法律关系

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支配权为要素形成

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义

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负有不侵犯支配权(绝对权)的不作为

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

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均为特定

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仅由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赠与合同。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石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内容、移转、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随同无效、消灭。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1)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须注意: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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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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