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80条:工作成果的交付及验收

第七百八十条的规定如下: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工作成果交付及验收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技术数据、使用说明书等;“有关的质量证明”包括有关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鉴定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材料等。

二、关于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是否可以适用本法第56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最高院的观点是:基于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综合考虑承揽工作成果的完成情况、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原因、损害后果、承揽合同缔约目的能否实现等多重因素,从严掌握

三、定作人怠于履行工作成果验收义务,接收使用后,又以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但工作成果存在根本质量问题的除外。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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