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先交钱再验房”,到底“霸王”在哪里?

浙江日报讯 今年是名副其实的收房大年。据浙报地产金融会不完全统计,2021年杭州(不含建德、桐庐、淳安)预交付99个项目,比去年预交付数量还多8个。

购房者徐先生最近去收了一套杭州临安的新房。一进售楼大厅,一长溜的工作人员,房子还没看到,就让他坐下来先签字付钱。230多万元的房子,一年的物业费再加上物业维修基金共8000多元。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物业人员才带着徐先生拿钥匙去看房。徐先生质疑:先交钱再验房,万一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开发商的回复是,公司有专门的维保人员,会在统一时间对整个楼盘的质量问题进行统一维修。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3·15房地产交付质量都是投诉的焦点之一。特别是随着精装修楼盘成为交付主流,因为装修质量而产生的交付纠纷也层出不穷。而据了解,在房地产领域,开发商为图流程方便,“先交钱,后验房”的交易已逐渐成为行业惯例。

今天,我们特地约请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金志杰律师,来梳理一下:新房交付到底是该“先交钱”还是“先验房”?

A先验房再交钱,这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在常规的普通交易合同中,通常的交易规则是“先验货再交钱”。金志杰认为,房地产领域的“先交钱再验房”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验收,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现实生活中,在商品房交付时,大多数业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先支付相关款项再草率收房,待到房子装修过程中或者入住后出现问题,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就会认为是业主在装修过程当中使用不当,让买房业主很无助也很无奈。

B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有权拒绝收房

找个验房师去收房,这是眼下不少精明购房者的收房必备环节。金志杰提醒购房者,验房时如果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所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无统一标准。一般而言,均指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重结构)两个方面上的质量问题,如房屋地基下沉、承重墙体开裂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毛坯房,因其可能导致装修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涉及到购房者的实际使用权益,故法院可能据此考虑构成合理拒绝收房的可能性。

对购房者而言,首先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若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则当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购房者便即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根据规定,仅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购房者才有权拒绝收房。

对于诸如墙面裂缝、瓷砖破损、起腻、空鼓等质量瑕疵问题,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故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房,而应在收房后再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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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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