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律师咨询:门市广告牌砸伤路人,房东和租户,谁来赔偿?

民事纠纷律师咨询:门市广告牌砸伤路人,房东和租户,谁来赔偿?

在侵权责任纠纷里,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案件,比如某栋房子,房主并未自己居住,而是把它租出去了,那么一旦发生了与这栋房子有关的意外事故,这时候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今天我们就要分享这样一则案件,一家门市房上面挂着的广告牌突然掉落,砸伤了路人,房东和租户就谁该来承担赔偿费用问题闹上法庭。接下来咱们就看看,这个案子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李平和唐梅系夫妻,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系李平、唐梅所有。2019年5月12日下午16时许,林永珍携其孙女逛街,行至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前面时,该门市上方悬挂的广告牌(架)突然坠落,将林永珍砸伤。林永珍受伤后被送入岳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出院诊断为:1.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左侧6-9肋骨可疑骨折。林永珍于2019年6月1日出院,住院20天,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林永珍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总共花费了15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警察找到涉案房主李平和唐梅,二人称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9月26日租给了黄某英。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年,即从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止,年租金22000元。房屋一年租期快到期的时候,2018年9月19日黄某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租金20000元,双方虽未签订续约合同,但黄某英已支付了一年租金,可以看作是“自动续约”,也就是租期延长至2019年9月25日。而林永珍被砸伤的时间是2019年5月12日,此时涉案门市由黄某英使用,因此李平和唐梅认为,黄某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然而黄某英不同意二人的说法,她指出:首先,悬挂于涉案门市上方的广告牌架是房东安装的,在门市出租给自己之前就已经存在;其次,林永珍被砸伤时,自己经营的门店并未开门营业;其三,黄某英不承认自己于2018年9月19日给唐梅转账的2万元是续约一年的房租,称这笔钱是用于支付上一年度(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的房租。综合以上三点,黄某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协商不一致,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费用,林永珍遂将李平、唐梅和黄某英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一审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2018年9月19日黄某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的租金20000元,是否是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的门市续租费。案涉事故发生时,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是否在黄某英的租用期内。

黄某英辩称,租期只有一年,租期已过,案涉事故发生时不在租期内,2018年9月19日黄柳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的租金20,000元,是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门市租金,黄某英不应承担责任,黄某英没有参加经营,与黄某英无关。

李平、唐梅称,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的门市租金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收取了,2018年9月19日黄柳英通过银行向唐梅支付的租金20,000元,是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的门市续租费。李平、唐梅对黄某英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继续租用该门市没有提供租赁合同。

但对上述说法,黄某英不予认可,辩称:案涉事故发生前,自己就已经未在该门市中营业,李平、唐梅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该门市系黄某英在租用,因此李平、唐梅主张黄某英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继续租用案涉门市的证据不充分。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平、唐梅系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的所有人,李平、唐梅对该门市上悬挂广告牌架负有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李平、唐梅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责任且没有过错,李平、唐梅应就林永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永珍要求李平、唐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永珍受伤时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1栋××门市处于黄某英的租赁期间,且该门市门上方的广告牌架由黄某英管理使用,黄某英对林永珍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平和唐梅赔偿林永珍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95,592.29元。

【二审改判】

一审判决后,李平和唐梅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李平和唐梅提交了新的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岳池县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黄某英曾在2017年9月25日向唐梅转账22000元,是为房屋租赁一年的房租,因此2018年9月19日再次向唐梅转账20000元,不能视为补交的上一年房租,而理应解释为2018年9月25日-2019年9月25日的续约房租;

2.公园路居委会、城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黄某英曾在涉案广告架牌上安装了广告布,因此虽然广告架牌是租房前本来就存在的,但黄某英在租赁期间也确实在使用。

3.手机照片一张、短信截图3张。短信内容如下:2019年9月7日,唐梅给黄柳英发短信索要门市的钥匙,之后黄柳英将钥匙交还给了唐梅。2019年9月18日,黄柳英给唐梅发短信内容为“各出一半,我还有2千元押金在你那”。

以上证据拟证明林永珍受伤时案涉门市仍然是黄某英在占有、使用。

二审法院经过审核,认为以上三项新证据均合法可信,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案发时案涉门市为黄某英在租赁使用,理由如下:

1.黄某英自述,她在租房期间在门市内经营皮衣生意,而事发时掉落的广告牌上记载的是“海宁真皮订做服装”,即广告牌内容与黄某英的经营项目一致。

2.黄某英与房东唐梅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租房合同签订前一天即2017年9月25日唐梅的银行账户存入了22,000元,该金额正好与《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完全一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房屋租赁习惯,是承租方先交纳房屋租金,然后出租方再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使用。黄某英陈述其在租房合同即将到期时的2018年9月19日向房东唐梅转账20,000元是交纳合同期内的租金不符合租金交付习惯。唐梅、李平主张黄某英在租房合同签订前一天交纳了租金22,000元,2018年9月19日向唐梅转账20,000元为交纳续租房屋的租金更具有合理性,也更符合租赁行规。

3.如租房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按租赁及交易惯例,承租方应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出租方,出租方在验收房屋后应将房屋押金退还给承租人。而本案中黄某英与唐梅的短信记录显示,截止2019年9月黄某英并未交还房屋钥匙给唐梅,黄某英还称尚有2000元押金还在唐梅处,此时距离《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期终止时间已过去将近一年。黄某英在合同到期后这么长的时间都未交还房屋钥匙给房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这期间要求房东退还押金,不符合常理。

4.林永珍被广告牌砸伤后通过报警处理,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上显示当事人黄某英的身份为租户。且派出所民警范祝林在与黄某英联系时,黄某英称她还有几万元的货在门市里面,叫所有人不要动她的货。黄某英向派出所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与本案中其陈述租房合同到期就未继续租用该门市,并已搬走相互矛盾。故对黄某英主张她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就已搬走、未续租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林永珍在被门市广告牌砸伤时,系黄某英在租用案涉门市。即便案涉门市的广告牌架在黄某英租用之前就已存在,但事发时,系黄某英租用门市期间,且黄某英还在广告牌架上添附了广告布,具体使用案涉广告牌,黄某英才是案涉广告牌的管理责任人。一审以唐梅、李平为案涉门市所有人为由认定其对案涉广告牌架负有管理义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黄某英主张其对案涉广告牌不具有管理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黄某英未提供其对广告牌掉落砸伤林永珍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应依法对林永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林永珍因被广告牌砸伤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本案案由应为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唐梅、李平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黄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永珍赔偿各项损95,592.29元;

三、驳回林永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本案二审的改判,我们可以看到,在此类侵权责任纠纷中,发生事故的时候,涉案房屋由谁在使用,谁就应该承担未能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的主要责任,而不是一定要房屋的所有人来承担全部赔偿。例如在本案中,李平和唐梅名下的门市房已经租给了黄某英,而且在李永珍事故发生期间,该房屋由黄某英在使用,所以即便房屋上的广告架是原来就有的,黄某英也要承担监管不力的主要责任,而作为未直接使用房屋的房东,在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则可以免责。

所以,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网友,不论是作为房东还是租客,如果你经营的是门市,一定要检查好房屋的安全问题,避免砸伤路人,给他人和自己造成损失。同时,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纠纷是,房屋在续约时未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这也是造成一审误判的关键原因。因此这也提醒我们,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还是要遵循正规的法律流程签订合同,否则如果遇到类似的责任纠纷,一旦因为证据不足而有理说不清,那可就吃大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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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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