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随便接受委托,一不小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切勿随便接受委托,一不小心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方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邱某是上海市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邱某委托方某出售系争房屋。方某于2016年2月22日代邱某与施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施某购买系争房屋。施某按约支付了定金。现因房价上涨,邱某不愿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施某诉至法院,请求:邱某、方某双倍返还施某定金,并赔偿房价上涨对施某造成的损失。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因邱某并未向方某以及施某和中介方明确其对方某的授权范围,故签订该合同后产生的后果应当由邱某承担,其代理人方某负连带责任。

现方某代邱某收取施某定金后,无法使系争房屋的权利人邱某与施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邱某双倍返还原告施某定金10万元,方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在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相互推卸责任,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当代理事项、权限、期间不明确时,均属授权不明,在该种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邱某授权其妻方某出售涉案房屋,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系授权不明,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邱某应当向施某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民事责任,其妻作为代理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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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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