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是否要“子偿”?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邻水居民罗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熊某某借款6万元,之后先期偿还了1万元。后来尽管熊某某多次催告,罗某乙仍然一直没有偿还余下的5万元借款。2022年3月,罗某乙去世。

熊某某不知借款能否收回,便一纸诉状将罗某乙的儿子罗某甲告上法庭,要求罗某甲在继承罗某乙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其偿还罗某乙生前借款5万元。罗某甲以其没有使用5万元借款为由,拒绝还款。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据了解,罗某乙生前与熊某某系好友。罗某乙去世后,罗某甲继承其部分遗产。法官以罗某乙生前和熊某某感情基础较好为切入点,反复和当事人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甲于2023年1月30日前偿还被继承人罗某乙生前向原告熊某某借款的2.5万元;原告熊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胡松介绍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胡松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债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因此,法律上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父母生前产生的借款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如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须清偿。(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卢琴)

“父债”是否要“子偿”?

本文来自【广安日报-广安在线】,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04 12:50
下一篇 2023-05-04 14: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