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投资之投资退出阶段合规要点提示(三)

——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合规要点

《国有股权投资之投资退出阶段合规要点提示》(一)(二)分别阐述了国有股权投资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退出的合规要点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进场挂牌退出的合规要点,本文将集中阐述国有股权采用IPO方式退出(下称“IPO方式退出”)的合规要点。

一、IPO方式退出的具体操作方式

国有股权IPO方式退出是指国有股东投资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后,按照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在二级市场转让的退出方式。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第36号令,下称36号令),国有股东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国有股东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综合36号令和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地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实施。

二、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规要点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主要有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三种方式。有关合规要点如下:

(一)注意股份转让锁定期的限制

国有股东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后,一般均有转让锁定期的限制。有关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交易规则。

通常而言,相关锁定期规则如下: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

2.上市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除外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3.上市公司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

4.上市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

5.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6.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

7.普通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目前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关于上市前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的要求存在一些差异,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所属上市板块和交易所要求严格执行。

(二)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根据36号令,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3.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三)做好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有股东通过IPO方式退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从动议、内部审议、外部审批,会有较长的操作和决策流程,在这一链条上会有很多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此,国有股东及其上级单位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依规制作备忘录,确保内幕信息未依法披露前不被泄露。

此外,若涉及到信息披露,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征集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的合规要点

公开征集转让是指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关合规要点如下:

(一)依法履行内部决策、公告、停牌程序

根据36号令,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二)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根据36号令,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依法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根据36号令,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公开征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四)依法确定转让价格和收取价款

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合规要点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关合规要点如下:

(一)适用情形要合规

根据36号令,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 .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即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二)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1. 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根据所转让股份数量与比例等情况,由国家出资企业或由国资委、财政主管部门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依法确定转让价格和收取价款

1. 转让价格

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①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份转让价格:①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②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2. 收取价款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法律适用

虽然36号令未明确该文件是否适用于国有股东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转让管理人,但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36号令是否适用香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答复文件明确,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属于36号令规范的情形,适用3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即根据一定的持股数量和比例等确定外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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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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