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通丨两岸的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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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董在台湾生育有两名儿子,后来到大陆发展,跟公司女干部小娟在一起,并生了一个女儿,吴董在台湾的老婆知道后,生气的跟吴董办理了离婚,吴董在来不及跟小娟办理结婚就不幸去世了,初步清查,吴董在台湾有股票等遗产,在大陆则有两间别墅跟商业办公楼等遗产。现三名子女都不知道要如何办理继承?

请问两岸的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

一典通丨两岸的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

一、在台遗产部分: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所谓书面,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大陆子女应检具下列文件:一、声请书。二、被继承人死亡时之除户户籍本及旧系统表。三、符合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前项第一款声请书,应载明下列各款事项,并经声请人签章:一、声请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其在台湾地区有送达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二、为继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实。三、供证明或释明的证据。四、附属文件及其件数。五、地方法院。六、年、月、日。第一项第三款身份证明文件,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的民间团体验证(现均委托海基会验证);同顺位的继承人有多人时,每人均应增附继承人完整亲属之相关数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若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者,大陆继承人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二、在大陆遗产部分:

台湾地区人民办理继承大陆遗产的程序,首先须在台湾申办户籍本(全户)、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的死亡证明书,并予公证,经合法方式转递核验后,再携带前述文件及房地产权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

一典通丨两岸的继承人,如何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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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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