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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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多处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中一大变化便是新增了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个有名合同。保理合同相较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传统有名合同以及新增的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略显“冷门”。但保理合同的入典将为拓宽企业融资途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即保理行为实质分为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比如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是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核心内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债务人基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而对保理人产生了约定的给付义务。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保理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确定,以时间维度考量,应收账款可以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应收账款是指在权利处分时点,存在已订立且生效的基础合同,并且该等基础合同项下付款履行先决条件已完全满足的应收账款;相对应的,未来应收账款则是指在权利处分时点尚不存在,但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早在民法典颁布前,现有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保理行为的标的在实践中已无争议,但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成为保理行为的标的却因其特定风险性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存有一些争议。但从相关部门规章及法院判例来看,监管层及法律实务界对未来应收账款可以成为保理行为的标的普遍持肯定态度。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从国际私法角度看,国际保理惯例则早已明确允许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行为的标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议定,一项或多项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无须逐项应收款转让办理新的转移手续即可具有效力;《国际保理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保理代理合同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付代理人,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此次民法典将现有及未来应收账款均纳入了保理合同的范畴,确立了转让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法性,也与国际保理惯例保持了一致。

既然“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那此种应收账款应当如何确定,即何种形式的未来应收账款可以界定为民法典所认定的“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中曾明确,对于未来债权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基础债权的问题,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只要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即使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到期,也不能据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该意见将未来应收账款又作了二分法,具体分为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和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并对存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予以了确认。

所谓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通常是指在权利处分点时,存在已订立且生效的基础合同,但合同项下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而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在权利处分点时,尚不存在基础合同,但基于一定交易习惯或者惯例将来可能存在预期付款请求权。由于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债权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形成特定的期待利益,故最高院未直接将其纳入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范畴,实践中,部分判决也直接否定了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诚然,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债权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风险系数较大,但值得探讨的是,是否所有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都应当被排除在外呢?例如,未来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即将开业的知名主题乐园的门票收入、优质资产证券化项目等,虽然尚无基础合同债权,但上述未来应收账款仍然具有相对确定性和合理的可期待性,且将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从鼓励交易、促进资金融通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保理合同可转让范畴似乎也并无不可。当然,“将有的应收账款”的内涵最终如何确定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予以具体处理。

(作者:南通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陈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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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对现行合同法多处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其中一大变化便是新增了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个有名合同。保理合同相较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传统有名合同以及新增的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略显“冷门”。但保理合同的入典将为拓宽企业融资途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即保理行为实质分为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比如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二是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核心内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债务人基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而对保理人产生了约定的给付义务。

【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保理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确定,以时间维度考量,应收账款可以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应收账款是指在权利处分时点,存在已订立且生效的基础合同,并且该等基础合同项下付款履行先决条件已完全满足的应收账款;相对应的,未来应收账款则是指在权利处分时点尚不存在,但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早在民法典颁布前,现有应收账款可以作为保理行为的标的在实践中已无争议,但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成为保理行为的标的却因其特定风险性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存有一些争议。但从相关部门规章及法院判例来看,监管层及法律实务界对未来应收账款可以成为保理行为的标的普遍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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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说法典第10期】陈燮峰:浅析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与适用范围

从国际私法角度看,国际保理惯例则早已明确允许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行为的标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议定,一项或多项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无须逐项应收款转让办理新的转移手续即可具有效力;《国际保理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保理代理合同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付代理人,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此次民法典将现有及未来应收账款均纳入了保理合同的范畴,确立了转让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法性,也与国际保理惯例保持了一致。

既然“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那此种应收账款应当如何确定,即何种形式的未来应收账款可以界定为民法典所认定的“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中曾明确,对于未来债权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基础债权的问题,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只要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即使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到期,也不能据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该意见将未来应收账款又作了二分法,具体分为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和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并对存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予以了确认。

所谓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通常是指在权利处分点时,存在已订立且生效的基础合同,但合同项下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而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在权利处分点时,尚不存在基础合同,但基于一定交易习惯或者惯例将来可能存在预期付款请求权。由于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债权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形成特定的期待利益,故最高院未直接将其纳入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范畴,实践中,部分判决也直接否定了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

诚然,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债权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风险系数较大,但值得探讨的是,是否所有无基础合同的未来应收账款都应当被排除在外呢?例如,未来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即将开业的知名主题乐园的门票收入、优质资产证券化项目等,虽然尚无基础合同债权,但上述未来应收账款仍然具有相对确定性和合理的可期待性,且将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从鼓励交易、促进资金融通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保理合同可转让范畴似乎也并无不可。当然,“将有的应收账款”的内涵最终如何确定仍有待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予以具体处理。

(作者:南通中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陈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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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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