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是怎样的

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效力体现为同一性特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属于事实上的判断,合同有效才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确认其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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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该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虽然存在着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也是目前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意义所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比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此条规定,出卖人有两项义务:一是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两项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就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依法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生效以前,当事人仍有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显然,上述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后未正式生效前,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作为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的标准;相反,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存在着同一性,即二者的效力具有共同的一致的特性。本文所称合同成立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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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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