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益12%还保本?投资“流量神器”暗藏法律风险

部分以云存储、智能交互、流量神器等网络新技术、新热点为宣传的网络智能设备投资项目,宣传内容及合同中欠缺项目可行性测算分析及融资方案,存在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等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同时,合同虽约定设备回购条款以增加投资者的“保本”信心,以吸引投资者,但回购期满后却因回购条件约定不明、回购方故意拖延、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难以实现回购。

案情简介

王女士投资飞扬公司推出的移动网络图书柜项目。后公司经营不善,暂停支付收益,并要求签订退出协议,图书柜自行处理。王女士与飞扬公司多次协商退款、回购事宜均无果,故将飞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由飞扬公司退还30万元投资款。海淀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诉称,2019年底,飞扬公司在微信小程序推广了一款集图书借阅、网络社交、广告投放、短视频分享等功能于一体的“流量神器”。飞扬公司宣传称该“流量神器”依托互联网新技术,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后将设备选择投放在写字楼、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地点。投资购买设备后,不但能按月返利,公司还能到期折旧回购。于是,王女士与飞扬公司签订了《移动图书柜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女士出资30万元投资移动图书柜3台,期限为5年,委托飞扬公司代为运营,每台每月保底支付王女士收益1千元;如有盈利则在扣除公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每台再支付70%的盈利额。同时,协议约定5年期满后公司将以王女士出资金额80%的价格回购机器。

王女士觉得该项目每年保底能有12%的收益,还有营利分红,期满公司还能回购机器,真是稳稳赚钱的好项目。于是,在签约当天就支付30万元投资款。此后,她每月都能收到公司支付的收益。5个月后,飞扬公司称因经营不善暂停支付收益,并要求王女士签订退出协议,图书柜自行处理。王女士与飞扬公司多次协商退款、回购事宜均无果,故将飞扬公司诉至法院。

飞扬公司辩称,公司的移动图书柜项目是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可实现数字化图书借阅、网络社交、广告投放等综合服务的高新项目。图书柜已按照协议约定放置在各个区域的写字楼中,但因为目前社会认可度较低,机器投放后没有达到预期的使用率和收益率。公司未获利且还需要支付日常维护、租金费用,现在已经无力支付收益,王女士等投资者的钱款已全部用于图书柜项目的运营维护、推广宣传等,已无力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飞扬公司签订的《移动图书柜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飞扬公司自2020年3月开始未能按期支付每月最低收益1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飞扬公司称其不是故意拖延支付收益,而是网络设备目前社会认可度较低、未达到预期使用率和收益率,导致公司目前无法支付收益及回购设备,但这并非飞扬公司迟延支付收益的合理抗辩事由,飞扬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收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王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按月取得收益,到期由公司回购设备,飞扬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王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由飞扬公司退还30万元投资款。

法官说法

相较于以“低风险、高收益”为宣传话术的投资项目而言,移动图书柜等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投资方式将云存储、区块链、流量神器等作为宣传点,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对于这类看似稳赚的投资项目,从本案来看,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以依托互联网新技术为饵,宣传内容明显“假大空”。当投资者发现有公司利用当下新技术、新热点作为宣传内容,向投资者展示投资前景和可观收益时,投资者应对宣传内容进行甄别。在甄别时,投资者可围绕项目合同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测算分析及融资方案、担保条款、风险提示等内容,这既需投资者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对自身承受资金收益风险的能力进行判断。虽然当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流量经济”在各个网络平台向大家展示了巨大的收益潜力,但还是建议投资者不要盲目跟风、跟投。

第二,囿于保本保收益的老套路,定期回购难以兑现。保本是投资者考虑的首要问题,但投资本身的风险性决定了“保本”二字不应出现在具有投资属性的合同中。于是,回购条款作为一种变相的保本承诺应运而生,在投资智能网络设备项目中最为常见。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海淀法院受理的多起涉及“回购条款”的同类案件中,均因回购条件约定不明、公司拖延、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现回购承诺。可见,当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如发现合同条款带有“回购”含义的表述,应提高警惕,谨慎签约。

第三,公司的高收益及变相保本承诺,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潜在风险。本案中,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二维码等公开宣传、推介公司的投资项目,宣传内容包含高收益以及变相保本承诺,已存在构成犯罪的潜在风险。因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案涉智能设备投放运营、支付投资者前期收益等相关证据,故本案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如公司因投资项目引发的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尚未了结,在已无法按期支付收益及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下,仍开展相关宣传、推介行为吸引投资者,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

(文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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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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