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帮人还债,也有规定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的规定。

本条是《民法典》相对于《合同法》新增的条款,也比较容易跟上一条“由第三人履行”混淆。“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与上一条负担合同中“由第三人履行”主要的不同点在于:负担合同中对于合同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本条的第三人履行则属于“雷锋”式自愿代为履行,并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基于此,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负担合同中第三人履行后并不对债务人当然的享有债权;而单方自愿代为履行后,第三人则受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条款中提到“第三人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那么何为“合法利益”呢,最高院的观点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例如以代为自愿偿还债务的方式向公职人员行贿,不能认为是具有合法利益,除此之外,只要不违法,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都认为具有合法利益。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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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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