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影视剧投资合同的“面纱”

文/米新磊

揭开影视剧投资合同的“面纱”

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规定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这个多灾之年为数不多的好消息,无疑给濒临绝望的影视行业从业者们打了一针强心剂,瞬间呈现刷屏之势。

揭开影视剧投资合同的“面纱”

整个行业对于这个消息的期盼有多么渴望,恰恰反映了行业如今正处于何种艰难境地。

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以影视圈“税务风暴”为标志性事件,让这个已经持续爆发增长近五年的行业,开始进入下行态势。紧接着,网传最严“限古令”让一批奇幻古装题材剧头顶悬上了达摩克里斯之剑,最强“限薪令”则直接终结了艺人的天价片酬时代,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又给了这个行业最沉重的一击,剧组停工,影院关闭,公司倒闭,演员们无戏可拍,只能去试水直播带货。

与之相对应的是,前些年涌入行业的热钱,现如今普遍到了退出之时,却碰上了整个行业最艰难的时刻。于是乎,大量的影视项目及公司的投融资纠纷因此被催生。现金为王的时代,“要钱”变成了关键词。

在影视项目投资纠纷中,核心在于影视剧投资合同。投资人能不能把钱要回来,很多时候取决于合同条款的法律定性。虽然名为“投资合同”,有时候法院判定却是“借贷关系”。如何才能准确的认定影视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性质的合同对于投资人有什么实质性影响?本文试图揭开罩在影视剧投资合同表面的那层神秘“面纱”。

揭开影视剧投资合同的“面纱”

“影视剧投资合同” 有名还是无名?

众所周知,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20种典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为“有名合同”。但是,有名合同之中并未规定“投资合同”。因此,投资合同和其他大量未明确规定的合同,被统称为“无名合同”。

为什么要把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是因为不同性质合同之间的法律规则不一样。有些合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委托合同中的委托方有任意解决权,这也是早年艺人经纪合同被认定为委托合同时,艺人一方在解约时候通常会援引的条款;再比如“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利率有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有可能会无效。

对于无名合同来说,没有特殊的规定,一般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一般规则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只要不违法,一般都会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契约自由”的体现。

再回到“影视剧投资合同”,它的复杂之处在于,有时候它的名称和本质并不一致,看似是无名合同,实则是一种有名合同。比如常见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合作,实为承揽”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揭开它面纱的原因。唯有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性质,才能正确划定双方的责任。在大多数纠纷之中,这都是需要首要确定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方来说,合同性质的认定尤其重要,直接关乎到投资款是否可以返还,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应该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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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投资合同”的三种性质

正如前文所述,既然名称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合同的性质,那合同性质该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取决于双方的投资合作模式和合同条款约定来。据此,常见的影视剧投资合同性质一般有三种:借贷关系、联营关系和投资关系(非借贷、非联营)。

如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资方向其他投资方支付投资款,其他投资方到期返还投资款以及固定投资收益(也就是业内常见的“固投”方式),各方并没有其他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则易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另如联营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如果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联营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则也可能被认定为联营法律关系。[1]一旦被归入此类法律关系之中,就需要受到“保底条款无效”的规则所束缚。[2]

而如果既非“还本付息”的借贷关系,又不完全是联营关系,那一般即可统一归入“名副其实”的投资法律关系之中,受前述的“无名合同”规则统辖。

在前三种法律关系中,联营关系认定相对少见,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的认定较为常见。而借贷关系的认定案例之所以不断增多,原因是“固定投资”这种风险较小的投资方式近年在影视项目投资中被广泛采用,某种程度对冲了影视项目融资的高风险性。

而这背后的制度原因,要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之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合同关系通常被视为无效;在此之后,不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明确有效,而且划定了年利率24%以下利息约定有效的红线。[3]这无疑为“固定投资”这种影视项目投资模式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基础。

于是乎,越来越多投资方通过此种风险相对可控的方式介入了众多影视项目之中。但是,因为整个行业下行的原因,自然也出现了不少纠纷。但因为借贷关系“返本付息”的本质特征,大部分时候至少能保证投资方不至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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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海淀法院在新近审结的“《藏地密码》电影投资合约纠纷”一案[4]中认定:

“虽然涉案的500万元在《电影投资合约》中的文字表述为投资款而非借款,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与投资性质均不相符,不论是前期的研发资金还是后期约定转化的影片投资金,均无法体现出其具备投资风险的特征。相反,电影合约中的固定收益率体现出了涉案500万元的保本性质。所以,双方之间是名为电影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在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且有效的前提下,各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出版社作为出借方已经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投资管理公司也应在电影未开拍后依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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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面纱 理性投资

正如前文《藏地密码》一案法官的精辟总结:“所谓投资的民事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投资双方对于共同投资的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众所周知,电影投资市场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若《藏地密码》能够成功开拍,其潜在的影片收益无疑是巨大的,当然这背后也必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随着影视剧投资合同面纱的揭开,会发现其实对于影视项目的投资,和任何产品的投资一样,并无太多神秘之处,同样也符合投资最基本的规律:固定投资方式,风险较小,收益较小;风险投资方式,风险较大,收益可能会很高,也可能会血本无归。但内容市场的多变性,确实也加剧了后一种方式的不确定性。

因此,为了尽量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投资方需要在投资开始前就对投资模式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对投资合同的条款进行详尽的量化和设计。这是在一旦发生纠纷时,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和前提。

这也是不论行业处于高歌猛进还是低空飞行的状态,能够最大概率明哲保身的理性投资之道。

[1]《从<军师联盟>10亿收益案看影视联合投资合同纠纷及风险防控》,陈中,刁云芸,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投资<藏地密码>未如期开拍,投资者诉解除合约及返款未获全赔》,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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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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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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