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2执191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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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马骏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钱岗社居委轧花厂宿舍

身份证号:3401211965****9145

立案时间:2020-05-06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马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李兵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7049.3元、手续费22575元、违约金128.72元、利息(截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为31.76元,自2019年5月2日起的利息,以107049.3元为基数,根据《东莞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东莞银行信用卡非循环额度分期条款及细则》约定的利息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马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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