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给社区老人讲讲“继承纠纷”那些事儿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北京法院“京法巡回讲堂”

持续火热开讲中……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

走进石景山区三山园社区

为社区的老年人

精心准备了一堂财产继承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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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河法庭杨磊、吴扬新法官

针对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遗嘱订立

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进行了解读

并为群众发放了

继承纠纷诉讼分家析产纠纷诉讼

赡养纠纷诉讼程序指引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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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法官首先针对

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了梳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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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主要类型

(一)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此时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果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均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义务的,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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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遗嘱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实践中大家普遍订立的是前三种遗嘱。

1.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效力。主要体现在:如果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缺一不可,因为订立遗嘱的时间,可能会影响到对于遗嘱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的判断,也会影响到遗嘱先后顺序的判断。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需要重点审查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

在上述这三种主要遗嘱形式之外,目前实践中又出现了共同遗嘱、打印遗嘱等新型的遗嘱形式,这些遗嘱形式在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审判实务中也区分情形作出了处理。

4.共同遗嘱,实务中主要表现形式是两位遗嘱人(夫妻)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由一位遗嘱人书写主文后由二人分别签字确认,并署上年月日。这种遗嘱内容虽然是一方所写,但该遗嘱上有另外一方签字确认,且双方系夫妻关系,处分的又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双方是基于处分财产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

5.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目前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提交的据称是遗嘱人自己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遗嘱人签字确认,并署上年月日的遗嘱。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主张这属于遗嘱人的自书遗嘱。但因打印遗嘱形成过程中易伪造的特点以及鉴定技术的限制,目前法院对于这类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非常慎重,一般不予认可。另外一种是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因现行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代书遗嘱的书写及形成工具并未明文规定,故该类打印遗嘱并不违反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该打印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该类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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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原因分析

(一)

遗嘱人没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如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审查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无行为能力,而不是去世时有无行为能力,订立遗嘱后发生意外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影响之前订立遗嘱的效力。

(二)

订立的遗嘱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

容易出现问题的是:自书遗嘱没有注明日期,或者日期不全;代书遗嘱没有法律规定数量的见证人,如法律规定有两个或者以上见证人的,实际只有一个;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让作为继承人的儿子见证。

(三)

遗嘱人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认识有误

如夫妻一方订立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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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处分财产的三点建议

(一)

自由处分

无论老人是否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或者将财产处分给谁,老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传承财产的自由,不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继承人无权因为老人没有将财产处分给自己而不履行赡养等法定义务。

(二)

提前谋划

如果老人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想法,尽量在意识清醒、行动方便的时候早作准备。即使之后想法发生变化,也可以撤销、变更之前的遗嘱,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可控意外发生时没有遗嘱的情形,同时也能够减少老人去世之后继承人之间关于老人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伪造遗嘱的争议。

(三)

合理选择

具体选择订立何种形式遗嘱,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如果财产类型比较多,结构比较复杂,可以考虑公证遗嘱。如果自己有一定的书写能力,财产权属也清晰,可以订立自书遗嘱;如果自己不具备书写能力,除订立公证遗嘱外,还可以订立代书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可以选择没有利害关系的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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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法律知识

团河法庭吴扬新法官

给大家带来了三个“王大爷”的生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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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大爷想把房子留给孙子王小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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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为“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须要具备的条件:(1)应当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2)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

✦因此,王大爷要把房子留给孙子王小小需要订立遗嘱,王小小则需要在拿到遗嘱,知晓遗赠事实后,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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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婚王大爷的婚前财产都是其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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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天然生长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母鸡下蛋。法定孳息是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比如银行存款利息。

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其个人以外的变化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也就是说,这个增值主要是被动地受市场因素影响,财产所有人对增值不起推动作用。

✦王大爷婚前在银行的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王大爷的个人财产。王大爷用婚前的钱去炒股和购买理财产品,以及他婚后出租婚前的房屋所产生的租金,这些基于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不再属于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些收益是一种经营所得,里面包含了王大爷婚后的智力劳动成果,这些财产因婚后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增值利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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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大爷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去世老伴的工龄折抵房款,该工龄政策福利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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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具有特殊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该种福利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

✦从进行房改时的国家政策的内容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从这个角度看,虽然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该房屋在权属上,属于王大爷的个人财产。房屋中使用的已去世前老伴的工龄,是一种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作为其的遗产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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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法官的讲解

社区居民表示受益匪浅

通过此次宣讲活动

提高了社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

为老年人如何更好地分配自己的财产

作出了生动、有益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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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京法巡回讲堂”

普法教育课堂将持续开展

为更多社会群体带去

有用实用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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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北京一中院 杨磊 吴扬新

编辑:孔维卫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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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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