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期 | 仅有原告难起诉 独女继承巧处理

★《与法同行·乡村案例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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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与法同行·乡村案例法官说》一书是上海崇明法院立足崇明岛情区情农情,服务保障崇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开展以案释法,推进乡村普法的重要载体。

本书选取了发生在乡村群众身边的76个典型案例,涉及立案、刑事、民事、商事、环资、执行等多个领域,每篇案例分“基本案情”“法理评析”“法官提示”三个部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短小精悍的篇幅,让乡村群众在轻松阅读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厘清认识误区,践行良俗美德。

【与法同行·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期 | 仅有原告难起诉 独女继承巧处理

本周起,上海崇明法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刊载书中的相关案例,方便群众通过手机进行阅读。本期刊载的是本书的第一篇案例:立案篇之《仅有原告难起诉 独女继承巧处理》。

01

基 本 案 情

丁大姐与丈夫老张生育一女张小囡。1990年,老张因病去世,丁大姐未再婚,2015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6年,丁大姐罹患重病匆匆离世,未留下遗嘱。

张小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希望继承母亲名下的房屋,但起诉状中未列被告。没有被告,法院自然也无法启动诉前调解。经过法官调查,原来丁大姐的父母也先于其去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中仅剩张小囡一人,而丁大姐生病期间都是由她的妹妹丁二姐照顾。

【与法同行·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期 | 仅有原告难起诉 独女继承巧处理

之后,张小囡将丁二姐列为被告,重新提交起诉状。丁二姐本人来法院表示系争房屋与其无关,应由张小囡一人继承,法院遂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

02

法 理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调解系立案前的调解程序,虽在设置上较诉讼程序有所简化,但也必须具备诉讼程序的基本要件:

1、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张小囡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适格的原、被告。调解是一个双方或者多方的行为,并非一方的“独角戏”。本案中,最初张小囡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继承遗产,但缺少被告一方,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而在列明被告之后,调解主体条件完备,程序得以推进。

3、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原告要求依法继承遗产,诉请明确。被继承人丁大姐去世,张小囡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请求依法继承遗产。

03

法 官 提 示

【与法同行·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期 | 仅有原告难起诉 独女继承巧处理

诉前调解具有便民、经济的优势:1、诉讼效率高,调解时间较自由。法院可以根据原、被告的情况,灵活安排调解时间,实现高效、便民;2、诉讼成本低。诉前调解一旦成功,法院对当事人所需缴纳的诉讼费予以减、免;3、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对于案情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减少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正式立案之前选择诉前调解,将矛盾解决于对簿公堂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蔡榆柠

编辑:于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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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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