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律师: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变更抚养权的标准(胡静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变更抚养权的标准(胡静律师)

胡静 主任律师 成都知名婚姻律师

《民法典》颁布以后,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考虑父/母的综合情况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另一方面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想法,综合这些因素,来考量哪一方更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夫妻离婚时子女由母亲一方抚养,后父亲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子女变更由其抚养,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询问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愿意随父亲生活,而父亲一方又有抚养能力,法院应变更子女由父亲抚养。亦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可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父母双方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建议双方本着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协商解决,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双方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大打出手,在孩子面前恶意诋毁对方,不让孩子与对方见面,制造各种障碍阻碍对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孩子的行为都时常发生,本律师认为这样做其实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潜意识是将自己对对方的情绪和不满,通过孩子间接的传达给对方,表面上是为了孩子负责,打着孩子的旗号,其实是对失败的婚姻表达不满,希望对方能感受到你的不满和抱怨,孩子自然成了双方唯一的交集。

一段婚姻的结束,已经让孩子失去了一个健全的家庭,中国离婚率逐年飙升,《民法典》出台了离婚冷静期制度,都是在进一步控制这种现象,如果双方能站在孩子的角度,从孩子心理健康的角度出发,就应该多一份包容和大气,尽可能的让孩子不再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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