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受遗赠规定的评析

01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杨某3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以及拆除猪圈、领取征地补偿款等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作出了接受继承的表示”?

02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故对申请人杨某1、杨某2主张被申请人杨某3接受遗赠继承的“表示行为”必须为“明示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开兰在其立遗嘱后,从被申请人杨某3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以及拆除猪圈、领取征地补偿款等行为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杨某3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二审认定并无不当。

03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杨某3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以及拆除猪圈、领取征地补偿款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作出了接受继承的表示”,故驳回杨某1、杨某2的再审申请。

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受遗赠规定的评析

04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杨某3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等行为不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若默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被认定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的推定则失去了意义。同时,扩大解释接受遗赠的方式也不利于受遗赠人积极的行使受遗赠权,不利于继承的进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民法中,法无禁止则自由。《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接受遗赠的方式必须明示,所以本案中杨某3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等行为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

05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为了更好的保障受遗赠人的权利,应运用民法理论对接受遗赠的方式作出宽泛的解释。再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遗赠”的推定确有不合理之处。

第一,遗赠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无偿、死因法律行为。遗赠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也在此时获得受遗赠权。若受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是获得受遗赠权的生效要件,则遗赠行为就成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与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相违背。因此,将受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理解为受遗赠权的对外宣示行为较为合理。那么,当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未作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时,受遗赠权仍然存在,应推定为其接受遗赠。

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中受遗赠规定的评析

第二,“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遗赠”的推定不符合民众习惯。根据陈苇学者在《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中的阐述,很多民众并不认为受遗赠权需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因此因未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丧失受遗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关于黄先生受遗赠的典型案例就是如此(详见http://www.sohu.com/a/161765807_617144)。这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

第三,“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遗赠”的推定变相加重了受遗赠人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只需举证证明合法遗赠行为的存在,则表示拥有受遗赠权。但是因“未表示即放弃”推定的规定,若对方主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则另需举证证明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获得受遗赠权,否则无权接受遗赠。这无疑不利于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的取得。第四,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的根本区别在于遗产接受人的身份性质不同,但这并不影响遗嘱和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却进行区别对待,将未表示的遗嘱继承推定为接受;将未表示的遗赠推定为放弃,值得商榷。

第五,《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遗赠行为自生效时,受遗赠人即取得遗赠物的物权。按照此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未表示,仍是遗赠物的所有权人。若将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遗赠,则与《物权法》的规定相矛盾。

第六,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也作出了与我国《继承法》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国家规定受遗赠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承认遗赠。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也是如此。(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1.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苏07民申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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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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