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不再如此任性,你输了官司也不再承担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规定明确,可理解执行各有不同。

有关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受年利率24%限制的问题,长期以来,从基础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有各种不同的判决。有的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后,还支持律师费;有的认为律师费属于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这些判决大部分都已经生效并执行终结。

近年来,在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红线引导下,各种投资公司、贸易公司等等都在经营民间借贷,钱来得快,赚得轻松。你身边可能发现有的出借人得到法院判决后,并不积极拍卖变卖已经查封的房产,一等再等,等着他的本息已足够把房产价款全部并吞。而这些公司没有几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公司聘请律师制定各种严谨的借款合同,按照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这些人诉讼到法院,诉讼费法定由被告承担,连律师费都不用支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公司为规避“许可证”,大部分以张三李四个人身份出现。以往各地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为判例,都支持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还可以不用开具发票。

也许,律师费太过任性。201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石河子市天信典当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以案例方式明确,律师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受年利率24%的限制,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问题又来了,那些已经承担律师费的被告们,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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