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富保障之如何让我更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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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承办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男女双方系大学同学,感情甚好,已私定终身。却遭到了女方父母的强烈反对,理由是男方家在农村,无房无车,离家又远,担心女方受委屈。奈何爱情的力量是伟大的,女方义无反顾地嫁到了男方所在的小镇。好在男方父母倾尽所有为儿子在县城交了首付,按揭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其婚房。虽然条件艰苦,女方还是十分欣慰有了自己的家,婚后工资收入都用于偿还房贷,抚育孩子,男方考公务员期间也是女方一个人担起家庭重任。然而天不遂人愿,男方屡次考试不成,最终下海经商,也慢慢地做的风生水起。女方暗自高兴,以为终于苦尽甘来之时,却收到了一纸诉状,晴天霹雳啊,原来男方忘记了当初的山盟海誓,早已有了新欢,要给“小三”名分。

庭审时,在涉及按揭的房屋分割时,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男方所有,同时判决男方将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本息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给女方。

女方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自己付出了一切,违背父母意愿,背井离乡嫁入寒门,却换来这样的结果。

律师释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该条款看出,法官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那么在婚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这些都是可以提前进行规划的。

一、婚前财产(以买房为例):

1.全款购买的,可以婚后自由赠与;

2.贷款购买的,男方女方的立场不同,规划的方式不同。上述案例是男方的立场,如果你是女方,在男方买房时,虽没有结婚证,也可以要求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处签名,这时的买方为男女双方,房子为共同共有。

二、婚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无例外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这条规定,法律在保护法定财产制的同时,也保护约定财产制度。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房子归你所有,那你就可以不经过对方的同意出租、买卖该房屋;当然,协议怎么签?在什么时候签?如何约定是受法律保护?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律师为你设计。对于父母出资的,或者婚前财产、婚后收入差距巨大的,都可以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ldquo;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dquo;:(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不是又糊涂了,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归个人所有吗?该解释的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又规定了对于投资的股票、企业等财产的处理,尤其是公司的人合性质,离婚后再让一个毫不相干、不懂经营的人参与到公司的管理,是不是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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