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想必追过热播剧《底线》的朋友们不会忘记“骆优优网络女主播猝死案”,该案系真实案件改编,当初也引发了主播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广泛热议。近年来,案涉主播的相关纠纷高发,实务中矛盾重灾区之一:“主播解约到底赔不赔违约金”。近期好几个笔者接触的案件几乎都有同一特性:违约金高得离谱,动辄200、300万。
述(最多18字
此时,如何界定主播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关键,不同的法律展现了截然相反的利益倾斜:在经纪合同纠纷中,主播基于自身原因擅自解除经纪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想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额外支付违约金。
所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事关主播是否可以在解约时对违约金大声说“不”。笔者将梳理相关典型案例,厘清相关裁判要旨,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定法律关系。
聚焦典型案例(一)从管理方式看,公司是否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李某霞诉漫K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管理方式上看,被上诉人漫K公司没有对上诉人李某霞进行劳动管理。虽然李某霞通过漫K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某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某霞亦无需遵守漫K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尽管双方合作协议对李某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约定,且漫K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遗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某霞进行处罚,但这些均应理解为李某霞基于双方直播合作关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业管理规定,并非漫K公司对李某霞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2022年广州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伍某诉某皮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从《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某皮具公司决定了伍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伍某服从某皮具公司的用工指挥,且《合作协议》以独家、排他性的规定确定了伍某需履行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用工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江苏唯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尽管唯X公司与陈某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唯X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唯X公司针对主播的管理问题制订了《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作为《艺人培训及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对主播存在考核行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另外,唯X公司对主播在晚间还存在开会、“团建”等强制性活动要求。根据本案事实,唯X公司与陈某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合同关系。
(二)从经济收入来看,公司是否支付了劳动报酬
案例1:谈某、无锡市艺Q传媒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案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收益,但艺Q公司支付的款项实际来源于谈某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艺Q公司仅是按照直播平台政策以及与谈某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艺Q公司从本质上无法掌控和决定谈某的收入金额。故保底收益的约定应属于艺Q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不构成谈某收入的主要来源,故艺Q公司仅是向谈某支付直播收入而非劳动报酬。
2022年重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许某与某广告传媒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报酬支付和收益分配方式方面,许某的收入来源于第三方平台粉丝打赏,其直播收益不受某广告传媒公司控制,双方约定直播收益按许某60%、公司40%的比例进行分配,不同于普通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方式。在工作内容方面,许某在第三方平台从事的网络直播具有演出属性,不属于某广告传媒公司的业务范围。许某与某广告传媒公司未建立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姬某、浙江播L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但合同名称、条文表述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而应以用工实际为认定依据。姬某接受播L公司的考勤管理,播L公司每月通过钉钉系统生成姬某的考勤记录,且姬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由播L公司决定,可以证明姬某在工作中接受播L公司管理与支配的事实。双方约定按比例分配结算,但实际并未按照约定结算经营收益,播L公司按月向姬某发放固定钱款,姬某所获得的劳务报酬来自经纪公司自行确定的数额,而非源自直播活动产生的收益,姬某也无须承担风险,这与民事合同合作共赢、共担风险的精神显然不同。因此,从实际履行来看,姬某与播L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三)从工作内容上,主播从事的直播是否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李某霞诉漫K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从工作内容上,李某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K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漫K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李某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K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上诉人李某霞与被上诉人漫K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点(一)看协议签订的目的及背景。主播与公司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还是双方是基于合作共赢、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础;
(二)公司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公司是否规定了直播内容、形式、场所以及直播时段;主播是否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例如按时考勤打卡、每周例会、团建、请假等规章制度;
(三)看主播收入的组成与来源。一是主播的工资结构是固定工资,还是保底收益加提成;二是公司在本质上能否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金额;
(四)看账号的归属。主播所用账号是个人账号还是公司提供的账号;
(五)看公司业务组成。即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主播的直播内容。
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立所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在“重庆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中连续四届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的业内大奖(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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