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身边法 筑平安城】民事篇: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共同承担

【讲身边法 筑平安城】民事篇: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共同承担

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用案例为群众传授法律之道、解读法律之惑,弘扬法治社会,共筑平安鹤城。今天,让我们来一起阅读这件因财产分割而引发矛盾的故事,看看法官是怎么给大家答疑解惑的。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于2010年2月结婚,于2020年9月离婚,王某某系王某的姐姐。2018年9月18日,王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向鹤壁某公司(郑某)转款9万元,用于交纳王某购买住房的首付款。 因赵某与王某在离婚时未对该9万元债务进行处理,王某某在主张债权时发生争议,为此王某某将赵某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9万元借款发生在赵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项用于支付二人共同住房,应属“用于共同生活”范畴,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赵某与王某已在离婚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割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王某分别偿还王某某借款4.5万元、5.5万元。

法官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本案中,王某和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认可其夫妻在购买房产时王某某为其交纳了购房的首付款,王某、赵某虽未向王某某出具借据,但考虑双方的特殊亲属关系,且事后王某对该借款的事实认可,故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表示下形成的共同债务,在其离婚后,双方仍需共同偿还。

(编写人:段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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