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春雷律师担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继承纠纷一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继承份额。
基本案情
何×7、张×1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何×1、何×2、何×8、何×3。何×7于2015年11月3日死亡,张×1于2014年8月21日死亡。何×8于1994年死亡,何×4为何×8之女。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号楼④-×××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何×7,系何×7、张×1的夫妻共同财产。何×3称其一直与何×7、张×1共同居住生活,何×2也长期照顾何×7、张×1。
何×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继承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号楼×门×××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剩余四分之三份额由何×2、何×3平分。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号楼④-×××号房屋归何×1及何×2、何×3、何×4所有,其中何×1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二十的所有权份额,何×2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何×3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何×4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何×1、何×2、何×3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定何×4无继承份额。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房屋是否为被继承人何×7、张×1的遗产;二是何×4是否有继承份额以及一审法院的分割是否适当。
张春雷律师认为: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在何×7名下,是何×7与张×1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系何×7、张×1的遗产。
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因何×7、张×1生前未留遗嘱,故诉争遗产房屋应当由其继承人法定继承。何×8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其女何×4代位继承。按照法律规定,何×4与何×1、何×2、何×3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法律的规定是: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尽赡养义务问题,原审法院已经确认并给何×2、何×3多分了份额,何×1、何×2、何×3进一步要求剥夺何×4的继承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不合理的。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屋归何×1及何×2、何×3、何×4所有,何×1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二十的所有权份额,何×2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何×3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何×4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1、何×2、何×3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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