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丈夫去世 继母诉继子分房

再婚丈夫去世 继母诉继子分房老刘生前为后老伴李女士与再婚前独生子小刘各立了一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截然相反,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李女士,另一份则留给儿子小刘。老刘去世后,继母李女士与继子小刘都认为按照手持遗嘱,老刘的房屋应归自己所有,遂产生纠纷,为此李女士将小刘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由继承老刘的房屋。

原告李女士诉称:我与老刘于1990年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与老刘、小刘共同生活;老刘生前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在其死亡后自己所有的房屋由我继承;老刘前段时间因病去世,现小刘欲与我争房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刘的房屋由我继承所有。被告小刘辩称,我父亲去世前在医院立下录音遗嘱,表示其去世后房屋中涉及老刘的遗产部分由我继承,故不同意继母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老刘(于2015年去世)与李女士于1990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老刘再婚前育有一子小刘;老刘的父母均先于老刘去世;1995年,老刘购买楼房一套;2012年,老刘立书面遗嘱一份,表示去世后自己所有的遗产由李女士继承;庭审中,小刘提交视频光盘一张,视频录制于老刘去世前住院期间,老刘在视频中表示其去世后遗产由小刘继承;李女士认为住院期间老刘意识不清楚,对小刘提交的遗嘱不予认可;后法院经向医院了解情况,得知老刘在医院立遗嘱时处于兴奋状态、妄想状态,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密云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李女士与小刘争议的房屋系老刘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争议房屋应视为老刘与李女士婚后的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房屋50%的份额分出归李女士所有,房屋中属于老刘的50%份额,在老刘去世后应属老刘的遗产;小刘提交的遗嘱,因立遗嘱时老刘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故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李女士提交的遗嘱符合遗嘱要件,真实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中属于老刘的50%份额归原告李女士继承所有。(@京法网事 作者:张维霞 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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