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已成家事案件主流类型,遗产管理人制度是解决之道吗?

11月10日,第三届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暨第一届遗产管理人论坛在京召开,现场多位专家、法官和律师就遗产管理人展开了探讨。同时,记者获悉,中华遗嘱库将推动首个全国性遗产管理人人才库建设,向社会提供可以公开选择的公共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样的角色?能发挥什么作用?又该如何选择遗产管理人?新京报记者梳理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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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近日,微博热门话题“老人离世无继承人遗产归国家”引发网友热议。张老伯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过世,一直独自居住。三位旁系亲属表示对张老伯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希望分得遗产,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认为三人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判决张老伯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记者梳理发现,北京、云南、上海、山东、湖北等地也陆续出现过涉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北京市民政局还结合身份定位、法律地位、操作程序、遗产处理四个基本问题,主动研究过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实施办法,制定了全国首个《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

很多人对此会有疑惑,遗产管理人到底是干吗的?是不是专门替国家接管无主财产的?对此,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这是误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有四种产生方式,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仅仅是在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担任遗产管理人,更常见的遗产管理人一般是遗嘱执行人,或者全体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推选的人。此外,如果继承人无法就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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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能发挥什么作用?

《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初衷,是为了实现遗产的社会功能。而且,遗产管理人能对遗产的管理和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杨立新认为,遗产管理人负责对遗产进行清点、接管、分配和管理,能更好地执行逝者的遗愿,避免继承人之间的纷争,必要时快速解决纠纷,防止遗产出现损失。此外,遗产管理人制度还为解决继承纠纷提供了新思路。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法院受理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为74763件;2019年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为73256件;2020年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为57829件。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呈现高位运行的特点。据北京一中院今年6月通报的数据,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审结家事案件1022件,其中继承纠纷占比29%,分家析产、赡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类纠纷占比25%。可见,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家事案件的主流类型。

中国社科院大学博士生导师、《民法典》立法专家谢鸿飞认为,在家事领域,《民法典》更倡导以柔性司法手段实现法律的要求,倾向于家庭本位、调解优先和多元化解决的思路,因此,遗产管理人的出现,给原本可能需要法院经过审判介入处理的纠纷,提供了另一种更加柔性的解决方案。

他认为,各级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不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引入遗产管理人来处理和解决纠纷,而把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这样不但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团结,更有助于借助各种资源和力量多元化化解纠纷。

陈凯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至少解决了两个难题。一方面继承纠纷往往审理时间较长,产生了大量诉讼成本。按照《民法典》规定,法院可以把大量工作留给遗产管理人来处理,从而节约了这一成本;另一方面,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往往存在亲情或者人情纽带,可以讲情讲理,而不只是单纯讲证据,由此更容易激发人性中善的一面,有利于继承案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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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怎么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认为,遗产管理人的选择,对于逝者意愿的实现非常关键,而难点也非常多。只有选择专业、诚信的遗产管理人,才能保证遗嘱得到有效执行,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陈凯认为,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还缺乏配套机制。一方面监管机制不健全,很难避免侵占遗产的恶性事件,致使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缺乏遗产管理人专业标准,市场上还未形成遗产管理人专业评价机制,难免良莠不齐,可能因为遗产管理人的不专业而导致遗产损失。因此陈凯认为,无论是律师、公证处,还是其他自然人、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时,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评价公示机制。

据悉,中华遗嘱库正在组织专家编写《公共遗产管理人专业评价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共遗产管理人人才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以接受有需求的当事人的委托,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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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可以直接代为办理财产登记吗?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2013-2021年间,中华遗嘱库保管的22万份遗嘱中,处理财产涉及不动产的比例高达99.70%。可以说,房产在遗产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

陈凯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享有清点、分割和管理遗产等权利,然而在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如何对不动产等登记类财产进行控制、分割、管理,仍然处于没有配套行政制度和办事流程的尴尬局面,目前还未建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代为办理财产登记的规则,登记机构往往无法配合遗产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

据了解,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探索研究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相关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今年10月24日,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允许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但尚未出台允许遗产管理人单独申请登记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信托法》专家赵廉慧认为,现实中也可能存在继承人无法或不能提出申请的情况,某些情况下正是因为继承人无法提出申请,才更需要遗产管理人来保护遗产,如果必须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可能限制了遗产管理人发挥应有的功能。他建议,将来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时,可以设立由遗产管理人直接代为申请登记的规则。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陈静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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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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